天津,一男子和女子发生关系两个月后,警方以嫖娼为由,对男子进行15天的拘留,男子从拘留所出来后,坚持认为不能仅以自己曾给女子转账过,就武断认定自己为嫖娼,申诉无果后,将公安机关告上法庭,法院如何判? 张某接到派出所打来的电话,觉得十分诧异,自己平时奉公守法,警方为什么忽然找到自己。 (信息来源:裁判文书网) 民警对此进行解释,称张某2个月前,涉嫌嫖娼,让他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42岁的张某,已婚多年,有着一份体面的工作,对这个传唤很无奈,担心家庭工作受影响,可是不得不赶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原来,派出所在最近查获的一起卖淫嫖娼案中,失足女董某的手机转账记录中,查到了2个月前,张某曾给她转账4000元的记录。 而董某也很爽快承认,跟张某为第一次见面,双方在酒店发生关系后,这是当时的交易费用。 据此,警方认为,张某涉嫌嫖娼,并让张某赶紧承认,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如实交代就能早点回家。 张某磨磨唧唧的在笔录中签下名,没想到,签名画押后,并未得到从宽,反而给他开出从严的15天的处罚,并按照程序规定通知了张某的家属。 越想越窝火的张某,在进入拘留所时,就开始后悔自己签字的举动,认为自己蒙受冤屈。 从拘留所出来后,张某坚决否认自己的行为构成嫖娼,他的理由是: 他主观上不存在嫖娼意愿,客观上未发生以金钱为条件的性行为,他跟董某为普通的异性朋友,虽然自己给她转账过,但公安机关,只以自己转账就认定自己为嫖娼,太过武断。 他跟董某认识有半年的时间,根本不是董某所述的第一次认识,虚假的证据不应该被采纳。 他有双方的半年内的聊天记录,以及30多次的微信转账记录和截图,在特殊时间点,还会给她发小额红包。 虽然在笔录上签字,但当时因为害怕案件对家庭造成影响,以及受到警方说签字后就能回家的误导。 可是,张某此后的行政申诉被秒拒后,一怒之下,将公安机关告上了法庭,要求撤销对他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公安机关提交的证据来看,能够证明张某支付的4000元的目的,就是为了与董某发生性关系,所以据此认定二人的行为构成嫖娼没有争议。 虽然张某称双方认识半年,但张某只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并不能证明双方在线下认识,结合董某供述,可以证实双方事发当天确实系第一次见面。即使双方之前认识,只要存在这种不正当交易,就不影响对二人行为的定性。 张某作为成年人,应当明白在笔录上签字的后果,可张某却并没有拒签,说明其违法行为确实存在。 法院认为公安机关行政处罚正确,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对此,大家有什么想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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