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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杀?”浙江温州,当地某医院医生李某连中午饭都没吃,都在为患者看病,可结果却被

“误杀?”浙江温州,当地某医院医生李某连中午饭都没吃,都在为患者看病,可结果却被一名男子持刀伤害并经抢救无效后死亡。据了解,案发后大家才发现行凶男子居然认错人了,并评论称是“误杀”。

(来源:国+社区等)

据悉,案发时间为,7月19日13时18分许,男子作案后,自知罪责难逃选择在医院内跳楼自杀。

被害人李某终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于事发当晚21时许不幸去世。事发后,许多业内人士发文声称,李某医术精湛、国家培养出一个李某这样的人才不容易,称其为业内“熊猫”都有过之而无不及!

还有许多业内人士还呼吁称:医院应当要推广更加严格的安检措施,避免有人携带凶器进入医院行凶。

1、其实从法律上讲,医院本身就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即医院本身就有通过安检的方式来保障吇医务人员和所有患者的生命与财产安全,这是医院的义务。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医院、商场、银行、车站、机场、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也就是说,在医院等公共场所受到的损害,只要医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医院就要承担责任。即便是医院以外的第三人所实施的侵权行为,也不能例外!只是医院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而已。

2、法律不存在“误杀”这个说法。

具体而言,故意杀人罪被侵害的客体是公民的生命权。即公民均依法享有生命权,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行为人作案动机、作案手段、均不影响其行为的定性。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10和有期徒刑。

简而言之,不论作案男子杀的是谁,均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且在公共场所行凶的,应当从重处罚。

3、犯罪嫌疑人死亡的,不会再追究刑事责任,但被害人家属仍然可以追究犯罪嫌疑人的民事侵权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民法典第1161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其实作案男子也知道,其行为罪责难逃,一般都会被判处死刑,因此,才会在医院跳楼自杀的。虽然现在网传其也已经死亡,但其还是要承担民事责任。

而侵权人死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一般只能在其遗产范围内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也就是说,作案男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剩余部分遗产才能被继承。

4、虽然我们不知道作案男子事前经历过什么,但任何原因都不是其目无法纪,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理由!这一点大家务必要有正确的认知!切勿冲动!

评论列表

三个六可能等于八十一
三个六可能等于八十一 1
2024-07-21 17:47
没钱看病。不杀你杀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