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建瓯,女护士发现在同一科室工作的男友与已婚女同事的暧昧聊天记录后,用手机录视频取证并果断与其分手。表妹得知此事后,为了给表姐出气,将二人的聊天记录用A4打印出来并找来三轮车夫、跑腿小哥到医院各个科室派发。报警处理后,女护士及其表妹均被行政处罚。事后女同事又将二人告上法庭,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1万元精神损失费。
(来源: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
92年出生的颜女士,大学毕业后就通过应聘在某医院从事护士工作。与颜女士一起入职的还有93年出生的陈女士。二人当时被分配到医院同一科室工作。
虽然陈女士比颜女士还要小一岁,但其在入职一年多以后,就与相恋多年的男友登记结婚并育有孩子。
而颜女士则还在与同科室的同事潘先生谈恋爱。
颜女士与陈女士共事第六年、与潘先生恋爱第三年时,意外从潘先生手机中发现其与陈女士的暧昧聊天记录。
为了保留证据,颜女士立即用自己的手机录下二人的所有对话内容以及互发的照片。
固定证据后,颜女士立即质问潘先生到底怎么回事?证据面前潘先生只能承认其与陈女士之间的关系。
颜女士认为,一个巴掌拍不响,于是又拿着证据去找共事多年且已婚的同事陈女士讨要说法。陈女士自知理亏,没敢多说什么,只是说玩笑开过了而已。
潘先生都承认了,陈女士的解释,颜女士当然不会信。但也没有更好的办法,只能与渣男潘先生分手。
分手后,颜女士心情低落了好长时间,
表妹胡女士见表姐颜女士不开心,追问其到底发生了什么事。颜女士这时才告知其分手的真正原因。
得知事情原委后,胡女士决定为表姐出口恶气,并给还在同一科室工作的陈女士、潘先生一个教训。
随后胡女士拿着从颜女士手机中复制过来的聊天记录,在家中用A4纸打印了一份纸质版的。
紧接着,胡女士又来到文具店复制了很多份。
之后,胡女士找到一辆三轮车,并花钱雇佣三轮车车夫谢某拿着这些纸质版的聊天记录到陈女士和潘先生工作的医院各个科室,随机派发。
为了加大影响力度,胡女士又找来跑腿小哥俞某也拿着上述聊天记录到医院去到处派发并要求要派完。
陈女士得知此事后,认定就是同事颜女士找人干的。
可陈女士报警,民警找到谢某和俞某后,二人却说不认识颜女士。
之后,民警才根据二人提供的线索找到指使之人胡女士。虽然颜女士坚称自己事前不知道,表妹胡女士也承认事前没有告诉颜女士,是自己决定的。
但民警认为,即便二人所述属实,颜女士未经他人允许,将他人隐私聊天记录发给胡女士,也构成违法,并依法对颜女士、胡女士均处500元行政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6款明确规定,故意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二人均被行政处罚后,没有提出异议并缴纳了罚款。
可被所有同事、丈夫及家人都知道其行为的陈女士却还是不服气,并又以侵犯其隐私权为由,将颜女士、胡女士告上法庭,要求颜女士在医院微信工作群里赔礼道歉,并共同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万元、
胡女士认为:
其行为已经被公安机关处罚过了,陈女士无权再要求其承担责任。而且,其是无意中发现颜女士手机中聊天记录的,表姐颜女士事前并不知情。
颜女士认为:
陈女士在已婚生子的情况下,违背社会公序具有重大过错。且其录制聊天记录只是为了固定证据找前男友潘先生、陈女士对质,胡女士复制其手机中的证据,其并不明知,故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
首先,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颜女士用手机偷偷录制潘先生与陈女士聊天记录隐私,并因对自己的手机信息保管不善,导致手机中的视频泄露,存在过错,其行为侵犯陈女士隐私权。
也就是说,即便颜女士事前真的不知情,其没有偮管好自己的手机并造成陈女士合法权益受损,且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颜女士就应当为此承担责任。
其次,胡女士当庭承认是其散布陈女士隐私聊天记录,故予以确认。但需要强调的是,公安机关对胡女士、颜女士作出的行政处罚,是其二人因构成违法而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与民事侵权责任无关。
民法典第1171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据此,法院认定颜女士、胡女士均构成民事侵权。
最后,民法典第1183条第1款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综上,法院判定颜女士在医院微信工作群内向陈女士公开赔礼道歉。但只判定赔偿精神损失费2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