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于大爷一直照顾无儿无女的弟弟,弟弟去世后,他又照顾病重的弟妹。弟弟生前立遗嘱,财产归属于大爷的子女。然而,弟妹被娘家人接走后,房子也被卖了20 万一并带走。最后弟妹去世,于大爷啥都没得到,财产全部被弟妹的娘家人霸占。于大爷不服,拿着遗嘱准备维权。
素材来源于:三农帮 于大爷对着调解员哭诉道:“这是弟弟留给自己的遗嘱,分明是让他继承弟弟名下的所有财产,现在却被弟弟的小舅子给拿走了,我一分钱也没有得到。”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于大爷深呼吸一口气,慢慢讲来。 他说弟弟和弟妹结婚多年,无儿无女,就这样孤独终老。人老了问题就多,弟妹的身体也一天不如一天,最后在 2011 年的时候,弟弟不幸生病住院。 作为哥哥的于大爷,看在眼里急在心里。弟弟没钱付医药费了,他赶紧拿出自己的积蓄帮弟弟补上,就是想让弟弟赶紧好起来。 都说兄弟情深,于大爷确实做到了这一点。因为弟弟弟妹之前没攒下多少钱,弟弟生病时仅有 5000 元很快就花光了。 还好于大爷没有袖手旁观,直接付了钱。弟弟很感激于大爷,于是在生前立了一份遗嘱,说等自己去世后留下的财产,全部归侄儿侄女。
所谓的侄儿侄女,也就是于大爷的儿女,因为弟弟弟妹没有子女,把钱留给侄儿侄女也情有可原。 再加上于大爷和侄儿侄女对他不错,所以他深思熟虑后留下了这份遗嘱。 弟弟医治后,又过了九年,最后还是不幸去世。弟弟去世后,弟妹不久也查出重病,于大爷又把弟妹接到家中,精心护理。 本以为在于大爷的悉心照料下,弟妹会渐渐好起来。谁知弟妹的弟弟得知消息后心急如焚,直接把姐姐接回山东照顾。 这也不错,弟妹毕竟是嫁过来的人,最后能够落叶归根,还有娘家人愿意接她回去照顾,本是一大幸事。 不过弟妹的亲弟弟离开时,把弟妹的房子全部处理了,变卖了 20 多万并全部带走。 走之前,他找到于大爷说,这笔钱他不会要,把姐姐带回去治病花掉的钱就在这里面扣,到时候如果姐姐去世后还有剩余,就全部返还给于大爷。 于大爷信得过对方,就说行。既然要把姐姐接回去照顾,那自然有开销,就用这些钱尽量照顾她,让她多活些时日。 接回去后没过多久,弟妹就去世了。于大爷一直不知道这个事,由于几个月没给弟妹打电话,他就主动打了过去,才得知此消息。 他让弟妹的弟弟节哀顺变,顺带也问了一下,弟妹剩余的钱什么时候给他。 对方却好奇地说道:“这笔钱是我姐姐的,你怎么好意思向我要呢?我可是她的亲弟弟呀,不留给我留给谁呢?” 于大爷这时才知道,对方着急把姐姐接回去的意图,原来是想霸占这边的财产,于是他不答应了。
毕竟弟弟是自己照看去世的,弟妹自己也一直在照看,结果最后自己什么也得不到,全部被弟妹的亲弟弟拿走了。 再说自己手里还有弟弟写下的遗嘱,这可是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他们的财产最后是要留给于大爷的子女的。 调解员给对方打电话时,对方也明确表示,他从来没有说过姐姐用了剩余的钱会给于大爷,并且反问于大爷,你想要这笔钱合不合理? 于大爷被问得一头雾水,也不想和对方理论,只想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首先,于大爷的弟弟在生前立有遗嘱,表明其去世后留下的财产全部归侄儿侄女,即于大爷的儿女。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只要该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实质要件,就具有法律效力。 然而,弟妹的弟弟擅自将弟妹的房子变卖并拿走20万款项的行为存在问题。
虽然房子属于弟妹所有,但在弟妹去世后,其遗产的继承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 如果没有其他特殊情况,于大爷的弟弟所立遗嘱中,涉及弟妹财产的那部分可能是无效的,因为弟妹有权自主处分自己的财产。
而对于弟妹自己的那部分财产,如果她没有留下遗嘱指定继承人,那么应按照法定继承的顺序进行分配。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于大爷并非弟妹的法定继承人,弟妹的弟弟作为其亲属,也不一定能直接继承其财产。 因为,于大爷对于弟妹尽到了主要的扶养义务,在分配遗产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适当分得部分遗产。
如果双方无法协商解决,于大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分割遗产,并要求对方返还不当得利。
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如遗嘱、支付弟弟医药费的凭证、照顾弟妹的证据等,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对于这件事,大家又是如何看待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