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昭通,一女子在驾校学习期间,和自己的教练发生了不正当关系,事情败露后,其丈夫用铁铲将该教练暴打,导致该教练身体多部位损伤。案发后,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该女子丈夫刑事拘留。 李某因为自己单位离家比较近,一直没有学车,如果遇刮风下雨,丈夫车某也会顺路送她上下班。 可是前段时间,李某的工作单位搬离了原来的地方,就和丈夫车某商量,自己想考驾照,一来上班方便,二来接送孩子也方便,要不一天太耽误时间了。 车某想了想就同意了,还专门托人打听了一家比较靠谱,特别是效率还挺高的一家驾驶培训学校。 从此以后很长时间,一到周末,李某就早出晚归的在教练场练车。刚开始还挺顺利的,李某科目一、科目二一次就过了。可一段时间后,科目三考了两次都没有过。 又过了一段时间,车某就问李某,科目三练得时间也挺久了,下次考试什么时候?李某就说考试人多,得慢慢安排,刚好自己有时间可以多练练,争取下一次就过。车某也没有多想啥。 可是,慢慢的,车某发现了妻子李某有些不对劲。练车的时间是越来越晚了,都过了好久了,怎么还不安排科目三考试呢?而且妻子每次回家都很疲惫,和自己基本也没有夫妻生活了。 又是一个周末,李某又是很早就告诉车某要去练车,车某就跟在了妻子身后,看看她到底怎么了。 李某出门没多久,就在离家不远的一个路口上了一辆驾校的教练车,车某开车小心的跟在后面。最后那辆教练车停在了一家酒店的门口,妻子和教练车的驾驶员竟相拥进了酒店。 虽然自己有过怀疑,但事实在眼前时,车某还是无法相信。他和李某结婚多年,夫妻恩爱,也都40岁了,本以为就平平淡淡的过一辈子,没成想妻子居然干出对不起自己的事。 车某又羞又气,但是还是压住心里的怒火,没有进到酒店去捉奸。自己回了家,准备等李某回来后摊牌。 午饭后,李某才回来,面对车某录得视频,李某也不抵赖了,说那是她驾校的教练刘某,还说既然车某知道了,他们就离婚吧。 听到了李某说的那么从容,还要和自己离婚,怒火冲天的车某就出了门开车到驾校找刘某。到驾校后,他顺手拿起一把洋铲,上了楼。 找到刘某后,车某将刘某从楼上追打到楼下,这时李某也赶到了,护住了刘某,车某才住手。 刘某随后被送到医院,经诊断,头部和脊椎受伤,多处软组织挫伤,经鉴定,其中脊柱的伤达到了轻伤二级。 最后,检察院以车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对其提起公诉,因车某取得了刘某的谅解,因此建议量刑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6个月。 ··` · 1、该事件真是令人唏嘘不已,网友们纷纷表示,车某太亏了,因为自己的冲动,从受害人变成了犯罪嫌疑人,最后还得亲丈夫请求奸夫的谅解,太尴尬了。 《刑法》对他人破坏婚姻的处罚仅有破坏军婚罪,保护的法益具有很强的身份性。但是其他人的婚姻被破坏了,怎么处罚破坏的行为人呢?气愤该如何宣泄呢?就莞尔一笑,泯恩仇吗? 2、刑法如何评价车某的行为? 《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车某殴打刘某,是被刑事处罚还是被治安管理行政处罚,就是以轻伤二级为界限的。 如果是轻微伤,那就不能被处以刑事处罚,只能被处以行政处罚。如果达到轻伤二级,就要被《刑法》评价了。 本案中,刘某的伤情经鉴定,已达到轻伤二级,按照法律规定,车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被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3、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合理吗? 刑法规定了量刑幅度,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犯罪情节等来综合判断。 本案可以考虑的因素,首先是该结果是李某和刘某的不正当关系引发的,刘某破坏他人婚姻,存在重大过错,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应当对车某从宽处罚。 其次,根据最高法《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取得被害人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性质、认罪认罚等情况,最高可以减少40%以下的基准刑。 所以,检察院建议对车某量刑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6个月得量刑建议是合法合理的。 最后,冲动是魔鬼,遇见此类夫妻不忠诚的事件后,还是要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千万因为一时冲动,自己亲手把原本是受害人的自己送进监牢。 对此您怎么看? 留言参与讨论。
评论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