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洛阳,一女子赤身裸体,站在马路中间,男子和朋友开车路过,看到这一幕,心里很不是滋味,他想起后备箱有条围巾,就让女伴下车,拿围巾给女子披上,一开始围巾掉落,女伴又捡起来,给女子裹上,并告诉女子要爱自己。网友:这是谁家的女儿,又是谁家的姐妹,我们不要讥讽她,愿她早点好起来,也给好心人点赞。 张先生和女伴小莉开车路过一个路口时,突然看到了奇怪的一幕。
不远处,一个姑娘不着寸缕,站在马路中间,脚上连鞋子都没穿。
周围的路人都看得一愣一愣的,有的人还拿出手机拍了起来。
张先生的心里很不是滋味,这是谁家的姑娘,是不是遇到啥难事儿了?
大夏天的,自己车上也没有外套啥的给这个女子遮一下。
这时张先生刚好想起来,自己的后备箱里放着一条围巾,一直放在那里也没有用。
他急忙让小莉拿着围巾下车,给女子披上。
一开始小莉也不太敢靠近女子,她先是轻轻地把围巾搭在女子肩上,结果风一吹,围巾就滑掉了。
看到女子没有躲闪,小莉松了口气,赶紧捡起围巾,这次她更细心了,把围巾完全展开,像包宝宝一样把女子包得严严实实的。
女子好像也感受到了这份温暖,站在那里很安静,任由小莉帮忙。
小莉还轻声细语地跟女子说:“不要弄掉了,要爱自己。”
这一幕,让人感受到了人与人之间的温暖。
有人说:给女子披上的不仅仅是一条围巾,更是给姑娘找回了她的尊严,还有那种藏在心底的善良和热心肠。
也有人说:不知道她是谁家的女儿,谁家的姐妹,也不知道她经历了什么样的苦难,但是我们都是善良的人,请不要嘲笑她,讥讽她,祝愿她快快好起来,给好心人点赞。
1、张先生和朋友看到女子光着身子在大马路上行走,出于同情,拿围巾给女子裹上,是一种好意施惠行为。
《民法典》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这种行为具有善意性,当事人不求任何利益回报,基于好心,自愿实施的行为。
他们的本意是为了帮助他人,并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也从来没想过在实施一个道义行为之后向对方索取报酬。
这种行为让人觉得很温暖,给张先生和小莉点赞。
2、也有人说,性别一换,天理难容,光着身子走在大街上行走,违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如果女子是个正常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那么她不穿衣服在大街行走,是违法行为,会被治安处罚。
另外,裸露身体可能会视为扰乱公共秩序,特别是在公共场所或他人面前。
但是如果女子精神不正常,那么会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三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3、在生活中遇到这种事情,希望大家能伸出援手。
不要善小而不为,在生活中,遇到这种事情,我们可能做不到直接去接触对方,毕竟对方精神不稳定,或者不明真相,但是可以报警求助,将这种伤害降到最低。
围巾裹住的不只是女人的身体,还维护了女子的尊严,为善良之人点赞。
对此,你怎么看?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