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蚌埠,男生课间用纸团砸同学的头,见同学追赶连忙跑躲,结果不小心摔倒受伤,事后,男生家长不愿意了,要求男生同学、学校赔偿,未果后发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男生、同学、学校各承担30%、30%、40%的责任。同学家长不服,认为一审判决系和稀泥式判决,给人一种“我欺负你,你不能反抗,如果反抗,我的任何后果你都要承担责任”的感觉,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这样判!(来源: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男生刘某与周某系某中学同班同学,1年前的一天下午课间,2人各自站在班级门口两侧,刘某突然朝周某头部丢了个纸团,而后跑开。
周某随即便追逐刘某,两人一前一后,从教学楼2楼追到1楼,而后,刘某不慎摔倒一楼的卫生间门口受伤,(整个过程大约几十秒,一楼的卫生间门口属于监控盲区),后被送医治疗。
经诊断刘某为胫腓骨下端骨折,刘某在医院住了不少天,不仅耽误了学习,还花了1万6000余元。
刘某的家长得知前因后果后不愿意了,于是要求周某家长、学校赔偿,遭拒后,一纸诉状将周某及其家长、学校告上法庭。
法庭上,刘某一方讲述了事情的经过,认为如果刘某不是被周某追赶,也不会摔倒。并表示,追逐过程中有老师看见,但是没有加以制止。
面对,刘某一方的控诉,周某及其家长辩称,第一、是刘某霸凌周某在先。
第二、周某起初确实是在追刘某,但是整个过程发生了40秒,中间具体发生了什么,监控并不能确定。
第三、刘某摔倒时,周某并未与刘某存在肢体接触,刘某系因脚底打滑摔倒,与周某无关。
学校也认为自身无责,表示,第一、这次事故系同学之间在玩闹过程中所发生的意外事件。
第二、事发在课间休息期间,并无证据证明老师在现场,老师实际上也不在场。
第三、整个过程前后不超过一分钟,事发突然。中学不是幼儿园,如要求在如此之短的时间内要求老师发现并制止两人之间的追逐,对中学老师的要求显然过于苛刻,已超出中学管理职责合理、谨慎地注意范围。
第四、各班级在日常的班会及全校大会均向学生进行了全方位的安全教育,并且在事发走廊中张贴了“轻声慢步注意安全”、“倡导文明礼貌,保持轻声慢行”的安全文明提示内容,也已经尽到了相应的提示义务。
法院怎么判?
虽然刘某摔倒的地方没有监控,但是学校其他处监控显示,刘某摔倒前,一直被周某追赶、且刘某摔倒时,周某离刘某约1米左右。法院认为,可以确定刘某在被周某追赶过程中摔倒受伤。
一审法院指出,《民法典》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认为,刘某与周某均已年满14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在学校内的追跑行为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应有相应预见能力,应尽到对自己及他人安全的注意义务,但周某仍在课间活动时与刘某发生追逐,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刘某亦存在追跑行为,且刘某在跑步过程中未尽到对自己安全的必要注意义务在与他人无肢体接触的情形下摔倒;又因为刘某向周某头部扔东西的行为,是引发周某追逐刘某,追逐过程中刘某不慎摔倒受伤后果的诱因,故刘某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可以减轻周某一方的责任。
该事件发生在课间休息时,学生处于自由活动状态,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应当进行有效的管理和必要的提示,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周某与刘某的行为,在对学生进行安全秩序、自我保护等相关事宜的安全防护教育及管理等方面存在疏漏,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综上,一审法院认为,刘某、周某、学校各承担30%、30%、40%的责任为宜,核定刘某的各项损失后,判决周某一方、学校各赔偿刘某一方5000余元、7000余元。
一审判决后,周某及其家长不服提起上诉,坚称周某系被刘某霸凌才追赶刘某,并表示一审法院忽视了事情的起因,系“谁受伤谁有理”的和稀泥式判决,给人一种“我欺负你,你不能反抗,如果反抗,我的任何后果你都要承担责任”的感觉等等。
二审法院审理本案后,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但是二审法院却有不同的观点。
二审法院认为,事件起因是刘某向周某扔东西,进而引发了周某追逐刘某,且刘某在跑步过程中未尽到对自己安全的注意义务,在与他人无肢体接触的情形下不慎摔倒。刘某的错过程度高于周某。
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刘某、周某、学校各承担30%、30%、40%的责任不当,刘某、周某、学校各承担30%、20%、50%的责任为宜。
最终改判周某、学校各赔偿刘某3000余元、9000余元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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