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营,男子深夜尾随一女子,从窗户跳进女子家,拿着锅铲威胁她索要10万,女子为了保命,决定以身相许,和他发生关系后,又给他100元零花,承诺天亮后去借钱再给男子,没想到男子还真信了,女子随后报了警,可男子一口咬定,女子和他上床给钱都是自愿,他无罪。法院的判决亮了。
(案例来源:东营区人民法院)
洪丽和几个小姐妹吃完路边摊,已经午夜时分了。
她多年独居,胆子很大,再说了,虽然很晚了,但城市到处都是路灯,也没啥可怕的。
所以,她觉得不算太远,就当饭后百步走消化神了,也没打车。
回到出租房,她洗漱完,刚走出卫生间,就吓得“妈呀!”一声。
只见一个陌生男子,手拿一锅铲,凶神恶煞站在她面前。
她哪里知道,这个叫纪波的不速之客,打工不是嫌活累,就是嫌时间长工资低,干啥啥不行,吃啥啥不剩,干脆辞职吃老底。
坐吃山空后,他就动了歪心思,决定劫走夜路的单身女子,晚归的洪丽就成了他的猎物。
他本来打算冒充物业敲开门,可洪丽洗漱没听见,看洪丽窗户没关严,就跳窗进来了。
因为不确定洪丽是不是独居,他从厨房抄起一个锅铲,给自己壮胆也用来吓唬洪丽。
两人短暂的对视后,纪波恶狠狠的告诉洪丽,他要钱不伤命,让洪丽乖乖给他10万。
洪丽一听真是气够呛,张口就是10万,这个家伙胃口真大,她一个打工妹,哪来的那么多钱?
看纪波这亡命徒的样子,洪丽大脑飞速运转,她知道房子不隔音,想通过大声说话的方式引起隔壁邻居的注意。
可被纪波一眼看穿,直接把她嘴巴捂住了,她又挣脱纪波,想跑进卧室反锁房门报警,可还是被纪波识破了,没有得逞。
洪丽眼珠子一转,又提出微信跟朋友借钱,手机却被纪波抢了去,他才不给她报警求助的机会呢。
洪丽心想这下完了,她刚给老家父母转完钱,根本拿不出钱来,如果今天纪波没弄到钱,还不得把她灭口呀?不行,她得想办法保命。
可怎么才能脱离危险呢?看来只能以身相许了,她眼睛一闭豁出去了,这也是没办法的办法,在宝贵的生命面前,贞洁啥都不是。
于是,她主动提出,和纪波发生关系,纪波一看,这是好事呀,劫财顺便还有意想不到收获。
完事后,为了稳住纪波,洪丽可怜兮兮的说她口袋里只有10了,让纪波别嫌弃,出去买盒烟抽。
同时,洪丽信誓旦旦的表示,天亮后她一定跟朋友借钱,然后再给纪波,她绝不会报警。
纪波毕竟是第一次干这个,还真被洪丽梨花带雨的给忽悠住了,他琢磨,反正洪丽一个人住,也不敢胡来,就信她一回。
毕竟,洪丽承诺了,天亮一定最少给他借1000元,让他先用着,说的特别诚恳,所以,他拿着100元心满意足的走了。
危险解除后,洪丽吓得瘫坐在地,赶紧反锁门窗,战战兢兢报了警,说自己被入室抢劫强奸了。
很快,纪波也被抓捕归案。
可面对洪丽的指控,他恨得牙痒痒,这个女人的心是真狠呀,当时装的可怜兮兮的,翻脸就不认人,他痛恨自己耳朵根子太软,太大意了,
但他一口咬定,洪丽无论是跟他发生关系还是给100元,都是心甘情愿的,他没违背妇女意志,也没采取暴力手段,不构成违法犯罪。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纪波构成抢劫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纪波通过非法侵入洪丽的住宅,使用锅铲作为威胁工具,强行要求洪丽交出财物,这一行为已经构成了抢劫罪。入室抢劫,属于情节严重。
尽管洪丽后来提出以身相许和给钱以换取生命安全,但这并不改变纪波最初使用暴力,和胁迫手段抢劫的犯罪事实。
2、纪波构成强奸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纪波在洪丽家中,以暴力威胁为手段,迫使洪丽与其发生性关系,这一行为构成了强奸罪。
尽管洪丽是出于自保而主动提出,但纪波的行为明显违背了洪丽的真实意愿,且使用了暴力威胁的手段,因此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3、纪波抢劫罪和强奸罪数罪并罚,没有自首情节,刑期在10年以上。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纪波没有自首或坦白情节,而是被警方抓捕归案的。
如果纪波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可能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机会。
然而,在本案中,纪波否认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并试图将责任推给被害人,这不利于其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机会。
对此。你怎么看?
(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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