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欺负人了!”女主播加入MCN机构时,机构承诺并与其签订协议约定“只要每日直播时间6小时,每月有效直播不得低于150小时,就可以获得丰厚的收入。”然而,女主播工作几个月后才发现,合同中的时长必须是“有效时长”,半年收入仅3千元,且现在还被机构以“严重违约为由”,索赔100万元违约金。
(来源:环球网)
女子王某在从事网络直播的过程中,有一家MCN机构私信与其取得了联系,并开出了非常优厚的条件,让王某加入其机构,成为其机构旗下的一名主播。
为了让王某相信自己的实力,该机构声称公司会包装、培训王某,并为其引流,让其获得更多的流量。
王某心动了并与该机构签订了协议。协议明确约定,王某每日需要直播6小时,每月有效直播不得低于150小时,否则,就要支付该机构100万元违约金。
王某签了合同后满心欢喜,并心想自己很快就可以成为一名大网红,获得丰厚的收益、从此改变生活。
可王某万万没想到的是,加入该机构后,自己不仅每天工作十几个小时,半年收入才3千多元。半年后,还因“严重违约”而被该机构索赔100万元违约金。
原来,机构承诺的6小时时长是“有效时长”。而所谓的有效时长要以观看的人数、互动数据、打赏金额等为标准,且事前设备调试、培训等时间不计时长。
也就是说,即便王某每日直播了6小时,只要数据不达标就不计入有效时长。即就属于违约行为。
无独有偶,新入行的主播小新也有此遭遇。唯一不同的是,小新的合同要求每月至少直播26天、有效直播时长130小时,但违约金也是100万元。
目前,王某、小新均因“严重违约”,被与其签订了协议的机构索赔违约金100万元。
1、有网友质疑称,这就是“合同诈骗”,哪怕一个索赔成功,机构就赚大发了。太欺负人了!
也有网友质疑称,劳动合同法第3条明确规定,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怎么就不适用了?  2、那么从法律上讲,如何评价此事呢?
首先,机构与王某、小新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仅仅是合作协议,所以不受劳动合同法所调整。这就是机构的高明之处,且他们事前肯定是知道这一点的。
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也就是说,只要王某、小新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所签订的协议不违反上述规定,双方对于协议约定的内容就有履行的义务,否则,就构成违约。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换而言之,王某、小新签订协议后,未能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机构就有权要求二人按照协议约定,支付100万元违约金。这也是机构索赔的法律依据。
其次,前面已经说了,合同的成立必须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否则,处于错误认知的一方可以提出主张。
民法典第147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也就是说,如果王某和小新事前并不清楚“时长的规定”且机构没有对“有效时长”作出详细解释的,王某和小新就可以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这份协议。
最后,民法实行的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换而言之,王某、小新必须要先举证证明签协议前自己不明知、机构也没有说清楚,否则,即便告上法庭,其重大误解的主张也未必会获得法院的支持。
3、有多位声称有过相同经历的网友评论称,机构敢长期这样玩,肯定会做得毫无瑕疵的,几乎都是败诉为主。唯一胜算是以违反民法公平原则提出质疑。
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