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西宁,男子见母亲一直被民警责骂,就回头说了句:“妈,别说了!”不料被五六个人拖到女厕所群殴、暴打,男子昏迷前隐约听到对方说:“厕所没监控,打完就说是摔的。”事后男子要求严惩打人者,对方领导多次上门,请求私了,男子在父亲劝说下,同意和解,对方承诺:赔偿男子10万元,并严肃处理打人者,可结果让人意外。 2022年8月29日发生的那件事情,对于孙先生一家来说,就是一场噩梦。
据孙先生所说,那时孙先生的父亲患癌,母亲一个人忙不过来,孙先生特意辞掉深圳的高管工作,回到西宁照顾父亲,并打理自家的家居店。
那段时间,母亲扭伤了脚,无法下楼,孙先生便陪母亲呆在家里,8月29日那天早上,孙先生见母亲情况有所好转,就陪母亲一起下楼取样。
两人在扫码的时候,结果显示异常,社区通知了警方。
民警把他们带到了派出所,被一同带走的,还有另外3人。
一开始,民警训斥的是他们5人,孙先生母亲跟民警解释自己没有下楼的原因,结果换来了民警更大声的责骂。
孙先生就扭头跟母亲说了一句:“妈,你别说了!”
没想到,这个举动却惹来了对方的不满,突然冲上来几个人,把孙先生拖进了女厕所,上来就是拳打脚踢。
孙先生昏迷前隐约听到其中一人说:“厕所没监控,打完就说是摔的。”
等孙先生醒来后,发现自己趴在派出所的过道里,裤子也尿湿了。
而母亲在一边抹眼泪,并质问对方为何要打人,但是没人承认,对方还抢走老人的手机,删掉了里面的照片。
两名辅警送孙先生去医院,医生给他开了两盒药,但是对于检查结果,孙先生不得而知。
事后,孙先生出现了尿血、头晕、呕吐的情况,再次入院,孙先生父亲拨打了报警电话。
检查结果显示孙先生为右侧多发肋骨骨折,头部外伤,多发软组织挫伤。次日CT结果显示孙先生左侧眼眶内部凹陷。
之后派出所的领导多次找到孙先生,要求将此事私了。
一名张姓领导说:从楼道的监控来看,当时进女厕所的一共是4人,而不是孙先生说的5.6人。其中一名民警和2名辅警动了手,另一民警没动手,他一再保证内部会对打人者进行严肃处理。
后在对方多次上门劝说和父亲的劝导下,孙先生妥协:接受对方10万元赔偿,以及免除3个月养伤期间的铺面租金补偿,但是要求对方严惩打人者。
对方承诺,一定会内部处理。
2023年5月,孙先生前往派出所询问情况,发现殴打自己的民警张某正常上班,就上前询问对方,可对方否认自己殴打过孙先生。
孙先生非常气愤,多方举报,并先后做了三次司法鉴定,鉴定结果均显示孙先生构成轻伤二级。
2023年10月3日,警方对孙先生被故意伤害一案,立案侦查。
2024年6月,孙先生询问案件进展,警方回复已对涉事民警采取强制措施。
从法律角度来说,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警察不得殴打他人和唆使他人打人。
《警察法》第二十二条第7款规定:人民警察不得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警察殴打他人的,违反第22条规定的,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殴打孙先生的三人,构成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根据司法鉴定,孙先生左右肩部、头面部等处遭他人外力作用,致右侧肩胛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其头部外伤被评定为轻微伤。
也就是说,殴打孙先生的3人实施了打人行为,并导致了孙先生受了轻伤的后果,因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对方的责任。
3、孙先生已经跟对方达成了和解协议,还可以追究对方责任吗?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这起案件中,警方给予孙先生的回复是已经对涉事民警采取强制措施,并准备移送起诉,也就是说虽然双方达成了和解,但是还是不能免除刑事处罚。
另外,孙先生还可以主张,要求对方赔偿医药费等各项损失。
执法者应当依法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而不能知法犯法。
对于此事,你怎么看?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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