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大妈太聪明了!北京一老太,将自己440万的房子给了女儿,但是给自己保留了永久居住权,万万没想到,女儿却将房子给卖了,老太不慌不忙,心生一计,成功阻止女儿网签和办理过户,之后更是一纸诉状,将女儿告上了法庭,法院的判决亮了。 这位老太太,名叫张大妈。作为北京的老住户,张大妈和先生多年前就在朝阳区购买了一套两居室的房子,那是他们年轻时的所有积蓄。可惜好景不长,先生几年前就因病去世了,留下张大妈独自在这套房子里生活。 张大妈有一个独生女儿小秦。小秦自小就体恤母亲的不易,待母亲十分孝顺。长大后,小秦一直希望能让母亲安享晚年,不必再操心房产这些烦心事。 于是在2021年2月的一天,小秦找到母亲,提出要求将房子无偿赠与给她。 张大妈虽然年纪大了,但头脑依然很灵活。她深知自己晚年无依无靠,若是将房子全部过户给女儿,万一将来发生什么纠纷,自己就无处可去了。 于是,张大妈提出了一个条件:她愿意将房子赠与女儿,但必须保留在这套房子里的永久居住权。 小秦欣然应允,并在母亲的要求下,双方签订了一份承诺书。承诺书上写明,小秦将无偿接受母亲赠与的房产,但必须终身赡养母亲,并保证母亲能够终老在这套房子里。 就这样,双方在民政局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可是由于当时疏忽,并未在房本上注明张大妈保留的终身居住权。 一开始,母女二人相安无事。可是没过多久,一场矛盾就在母女之间激化了。原来,张大妈在丧偶后,一直比较孤独。有一天,她在社区认识了一位老伴,两人相见恨晚,很快就确立了同居关系。 小秦得知此事后大为恼火,她认为母亲这样做有失体统,而且还要分母亲的房子给这个老伴住。于是,母女两人就经常为此事争吵不休。 渐渐地,小秦对母亲的不满达到了顶点。她开始酝酿着卖掉这套房子,好让母亲搬出去和她分开住。而且,她也暗自认为,母亲把房子过户给自己后,就等于已经完全归她所有了。 就在2022年5月的一天,趁着母亲外出的时候,小秦偷偷地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准备将房子卖给一个买家。 谁知,这个决定惹怒了智慧过人的张大妈。得知女儿背着自己做出如此决定后,张大妈没有发火,而是冷静地采取了行动。她立即前往房管局,进行了异议登记,阻止了房屋过户的手续。 接下来,张大妈更是直接将女儿告上了法庭,要求撤销之前的房产赠与合同。在法庭上,张大妈的代理律师有理有据地陈述了她的诉求。 律师首先援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赠与的财产确已移转,但赠与人在赠与合同中附有义务,受赠人不履行该义务的,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 张大妈当初之所以同意将房产赠与女儿,就是基于女儿在承诺书上的保证,即赡养母亲并保证母亲能终老在这套房子里。而女儿现在却准备将房子卖掉,这已经违背了当初的约定。 因此,张大妈主张,依据上述法条,她有权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 另一方面,张大妈的律师还援引了《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第三款:"经当事人同意,附义务赠与的义务可以采取设立居住权等方式实现。" 张大妈当初之所以要求保留永久居住权,就是希望通过这种方式,来实现受赠人履行赡养义务的目的。而女儿现在却打算将房子卖掉,这已经违反了双方当初的约定。 面对母亲的诉讼,小秦当庭辩解说,她之所以想卖房子,是因为现有的房子太小,无法满足家人的居住需求。她本想卖掉这套房子,改善居住条件,并让母亲和她及孙子一同居住在新房子里。 不过,法官并没有完全采纳小秦的解释。最终,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张大妈的诉求。 法院认为,小秦作为受赠人,在接受母亲赠与房产时,就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即赡养母亲并保证母亲能终老在该处房屋内。而小秦现在却准备将房子卖掉,已经违反了当初的约定。 因此,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法院判决撤销张大妈与小秦之间的房产赠与合同,并将该套房产的所有权变更登记至张大妈名下。 这起事件虽然平凡,却折射出一些老年人在处理家庭矛盾和维护自身权益时的智慧做法。 首先,老年人在赠与房产给子女时,一定要保留自己的居住权,避免日后被子女赶出家门而无处可去。 而且,在办理赠与手续时,一定要在房本上注明自己的居住权,并签订相应的居住权合同,以免日后发生纠纷。 其次,老年人也不应该过早地将房产全部过户给子女。只要自己还有能力,就应该继续保留房产的所有权,以防范日后发生意外情况时,自己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最后,在发生家庭纠纷时,老年人也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通过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是一味地忍让。相信只要遵循法律,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就一定能够伸张正义。 (来源: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