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就是“随便”的下场!云南丽江,一男子约女网友在公园见面,两人情不自禁,在凉亭里发生关系。2个月后,女网友称自己怀孕了,要男子负责。男子拒绝后,对方竟报警,称自己被侵犯。事后,警方协调男子支付对方3000元,女网友做终止妊娠手术。不料,女网友还是不依不饶,再次将男子告上法庭,要求男子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法院会怎么判?
(案例来源: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刘大壮,这日子是没法过了!”
妻子收拾完行李,撂下这句话,便头也不回的走了。
刘大壮一个人坐在沙发上,此刻他内心悔恨不已。原本幸福的家庭,如今早已支离破碎,自己还成了别人眼中的“笑话”。
可是这又能怪谁呢?谁让自己管不住自己的下半身呢?
刘大壮是村里有名的“老实人”,前些年结婚后,平淡的生活,让刘大壮感到越发无趣,对待妻子也越来越冷淡了。
一次偶然的机会,刘大壮认识了一个叫做“小丽”的女网友,小丽年轻漂亮,而且还是单身,还没聊过几次呢,刘大壮的心便被小丽偷走了。
趁着两人聊的火热,刘大壮鼓起勇气,约小丽来公园见面。为了给小丽一个好印象,刘大壮还特意买了一束鲜花。
“大壮哥,这还是我第一次收到花呢!你对我实在太好了!”
第一次见面,小丽就被刘大壮感动的一塌糊涂。
刘大壮趁热打铁,漫不经心的将手臂搭在小丽的肩膀上,见小丽没有拒绝,刘大壮的胆子越来越大,最后,两个人在公园的凉亭里,突破了底线。
让刘大壮没想到的是,两个月后,小丽主动联系了刘大壮。
“大壮哥,我怀孕了,你可得对我负责!”
刘大壮听完吓了一跳,随后便反应过来了,他在电话气呼呼的说道:谁知道你怀没怀孕,怀孕了也不是我的!
说完便挂断了电话。
小丽见刘大壮摆明了不想负责,一气之下报警,称自己被侵犯了。警方调查后,确认小丽已经怀孕,孩子也是刘大壮的。不过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小丽是被强迫的,于是在警方的协调下,刘大壮给了小丽2000块钱,让她做妊娠终止手术。
没想到做完手术后,小丽依旧不依不饶,将刘大壮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自己5万块钱。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小丽作为成年人,理应对后果有明确的认识。
根据《民法典》规定,自然人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的存在、因果关系及主观过错四个方面。
小丽在明知刘大壮已婚的前提下,依旧选择与刘大壮发生关系,最终导致自己受到伤害,自己本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小丽提出的精神损失费,是否有法律依据呢?
根据《民法典》第1183条第1款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当事人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前提是基于非法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侵权行为,且具有惩罚性功能。
回归到本案,小丽是自愿与刘大壮发生关系,也就是说,刘大壮并不存在非法侵害行为,为此法院不能支持小丽提出的精神损失费。
法院最终判决:刘大壮赔偿小丽3352元,鉴于此前已经支付了3000元,刘大壮再支付352元即可。
(文中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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