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两名外国女子端午时,在越秀公园游泳。两名外国女子穿着比基尼,动作很亲密。工作人员用渔网驱赶两名外国女子。可是两名外国女子根本不介意,还哈哈大笑起来。公园报警,警方开着船,将两名外国女子赶上岸。记者问道,送医院了吗?公园工作人员回应道,送了。
(案例来源:小政视频)
在端午的时候,两名外国女子来到了越秀公园湖中游泳。
两名外国女子穿着也是非常的清凉,穿的是比基尼,可以说穿着非常暴露,在水中戏水,非常的亲密。
公园的工作人员发现后,第一时间让她们上岸,可两名外国女子哈哈大笑,不愿意。
随后公园工作人员乘船用渔网套住一名外国女子的头,想要驱赶她们,可她们却在水中相拥。
公园无奈,只好报警,民警乘坐冲锋舟驱赶两名外国女子,两名外国女子这才慢悠悠的上岸。
此视频很快就在网络上传播。记者向公园的工作人员求证,工作人员说,确有此事,事发在端午,事发非常突然,公园方发现后第一时间报警。
“送医了吗?”记者突兀的问道。
“送了,拨打了120。将她们送去了医院。”公园工作人员回应道。
可两名外国女子为何要在公园湖里游泳?为何要动作亲密呢?这个暂时不得而知。
然而两名外国女子不听劝,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这可是违法,那么从法律上如何看待这件事情呢?
1、两名外国女子在大庭广众之下,穿着暴露,动作亲密,不听劝,扰乱了公共秩序。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规定: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两名外国女子在端午佳节时,穿着比基尼在湖里游泳,动作亲密,而且又不听劝,浪费了大量的警力,扰乱了公园的公共场所的秩序,属于违法行为。
公园工作人员驱赶两名外国女子,可两名外国女子不当回事,直到民警来到现场,两名外国女子才被迫上岸,属于情节严重,需要对其处以5~10日拘留,同时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但两名女子是外国人,中国的法律可以处罚她们吗?
2、公安机关有权处罚两名外国女子。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根据属地原则,两名外国女子在中国境内生活,当然需要受到中国法律的管辖。
两名外国女子违反了治安管理,那么就应当受到行政拘留和罚款的处罚。
如果公安机关认为,两名外国女子的行为伤风败俗,还可以使用附加处罚,可以限期出境或者将她们驱逐出境。
3、两名外国女子的行为举止,违背了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两名外国女子既然来到了中国,那就应当遵守中国的习俗,不应当将其在国外开放的不良习惯带到中国来。
两名外国女子在公园里穿着比基尼,动作亲密,有伤风化,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
所以对于这种行为一定要严厉处罚,只有这样,才可以将这种歪风邪气彻底压下去。
对此,您是怎么看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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