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北一女子因丈夫无法生育与丈夫闹离婚后分居,在分居期间,女子在有男友的情况之下,与一男网友开房,离婚后女子生下一女儿,结果男友因亲子鉴定报告证明女儿不是他的,与女子分手,而后女子将男网友给告了,要求确认父女关系,可男网友不仅拒绝亲子鉴定还拒绝支付抚养费,法院给出判决![笑] (信源:长沙政法2024.06.11--重庆一女子婚内出轨生下一女 离婚后男友因女儿非亲生要分手 女子却要求另一男网友认下女儿) 经历了与伴侣的分居之后,甘女士在感情空窗期结识了网友刘先生,两人在网络上交谈一段时间后,一时冲动决定见面,并发生了短暂的恋情,双方之后各自回归自己的生活,并未再有深层次的交往。 一个月后,甘女士发现自己怀孕了,她误以为是自己男友的孩子,于是迅速切断了与刘先生的联系。 在怀孕38周之后,甘女士生下了一个女儿,在女儿三岁半的时候,甘女士的伴侣发现孩子并非他的亲生女儿,这导致了他们感情的破裂,甘女士独自承担起养育女儿的责任。 随着女儿长到七岁,甘女士感到力不从心,养育的压力让她选择报警寻求帮助,警方此时介入调查,并联系到了刘先生,刘先生承认了他与甘女士的短暂交往,但对于一次见面就怀孕表示怀疑。 面对刘先生的不认可,甘女士提出进行亲子鉴定,但遭到了刘先生的强烈反对,甘女士据此认为刘先生内心有愧,并要求他支付女儿的抚养费直至成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1条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应享有与婚生子女相同的法律地位,禁止任何形式的伤害和歧视,非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有责任承担未成年子女或不能自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经济抚养义务。 在甘女士的案例中,她经历了多次索要抚养费的失败,最终走上了法庭,要求确认女儿与刘先生的亲子关系。 初审法庭对该案的评议是: 虽然甘女士声称她与刘先生有一次共同住宿的记录,但她未能提供明确的证据证明这一时间正值她的受孕期,而且她在事件发生时已有伴侣,且还有一个男友。 因此法庭认为,甘女士有可能与其他男性发生关系并怀孕,尽管她提交了证明女儿非前男友亲生的亲子鉴定报告,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她除恋人及刘先生外未与其他男性有接触。 甘女士在怀孕及生产事件上未及时告知刘先生,也未与他保持长期联系或共处,单凭一次共宿的记录,法庭认为这不足以断定甘女士的女儿为刘先生所生。 基于以上理由,初审法庭驳回了甘女士的诉讼请求,甘女士对初审结果表示不服,并提起了上诉, 在二审期间,法庭调查了甘女士之前的离婚判决书,其中明确记录了甘女士在法庭上自述与丈夫因不育问题导致感情破裂,分居期间与一名男网友发生关系并怀孕,因此同意与丈夫离婚。 二审法庭还获取了女儿的出生证明和甘女士与刘先生在派出所的询问记录,以证明女儿的出生时间与两人共宿时间相隔9个月,并据此推断女儿是怀孕38周后出生的。 此外,法庭还了解到,在本次诉讼之前,甘女士曾起诉要求刘先生支付每月2千元的抚养费,但由于未能证明父女关系而撤销了诉讼,之后才提起了确认父女关系的诉讼。 二审法庭的评议如下: 在亲子关系确认纠纷中,主张存在亲子关系的一方只需提供“必要证据”而非“充分证据”,这意味着,只要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能够表明孩子与对方存在亲子关系的可能性,并且其亲子鉴定申请具备合理性和必要性,就满足了举证责任转移的条件。 在此案中,二审法院认为,甘女士已通过提供一系列证据完成了其举证责任,刘先生应当配合进行亲子鉴定以反驳甘女士的主张。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5条指出,如果一方控制证据且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而另一方主张该证据内容对控制方不利,人民法院可认定此主张成立,这就是所谓的“证明妨害规则”。 《民法典》司法解释第39条第2款规定,父或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条也明确规定,保护未成年人应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为原则。 本案中,甘女士多年来陆续提出诉讼,请求确认女儿与刘先生的亲子关系,但由于刘先生拒绝做亲子鉴定,导致女儿始终未能享受到父爱的呵护与抚养。 考虑到甘女士现已无法独自承担抚养女儿的经济压力,若不能及时确认女儿的父亲身份,将对其健康成长产生不利影响。 因此,在甘女士已提供必要证据证明刘先生可能与女儿存在亲子关系、而刘先生拒绝鉴定的情况下,确认双方存在亲子关系不仅符合法律规定,更有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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