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贵阳,一大妈与离异男子同居近10年。期间,大妈为男子的儿子支付彩礼、婚房装修费5万元。可男子去世后,大妈为其操办丧礼“头七”还没过,儿子就因大妈取男子的存款结算丧礼支出,报警声称大妈是盗窃。事后大妈一气之下,将男子的儿子告上法院,要求其必须返还丧葬费、赠与款11万余元。
··:贵州贵阳白云区法院·
男子李某与妻子结婚后育有一个儿子,可儿子李先生16岁时,李某却因夫妻感情破裂导致与妻子离婚,离婚后儿子与前妻共同生活。已是中年的李某离婚两年后,通过中间人介绍认识同是单身的周女士。
两人确定关系时周女士44岁,之后两人共同生活,但却没有领结婚证。期间,李某与前妻所生的儿子李先生也经常会来看望两人,且大家都相处的不错。
李先生结婚彩礼不够时,周女士支付了3万元,后来婚房装修不够钱时,周女士又支付了2万元。
可谁也没有想到,李某与周女士同居十年后却因突发疾病离世。李某突然离世对周女士打击很大。由于儿子李先生没有能力、前妻也不想管。周女士只能挑起大梁,操办此事,为此其一共花费了6.3万。
这6.3万的开支分别为:墓地3.2万元、购买殡葬物资支出的1.8万元、丧礼上吃席等各项支出1.3万。
可李某的头七还没过,李先生就与母亲上门抢走李某的遗物和遗像,并报警声称周女士拿着李某银行卡取款2万用于结算丧礼支出,是盗窃行为。事后李先生又从李某的社保上领取了丧葬费5千多元。
周女士当场指责李先生没良心,并声称当时双方约定好办完丧事后,就用李某的的遗产来支付丧葬费。
可李先生却声称周女士收取礼金不少于6万,因此其认为周女士在仅垫付3千元的情况下,还要去取2万元,就是属于盗窃。
李先生的行为彻底将周女士惹怒,也让周女士看清楚对方的为人。随后周女士告上法庭,要求李先生必须归还其已经垫付的丧葬费及以前的赠与款,共计11余万元。理由如下:
第一,其之所以会赠与3万元彩礼、2万元婚房装修费,是基于与李某能够结婚的前提下实施的。
民法典第663条第3款规定,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周女士认为,既然自己没有与李某结婚,李先生也没有对其履行赡养义务,那这笔必须全部返还。
第二,其与李某没有结婚,没有生老病死等扶养义务,但李先生却对李某有养老送终的赡养义务。因此李先生应当返还其垫付的6.3万丧葬费。
可李先生却反驳称,
第一,是周女士主动要为父亲操办丧礼的,且之前其并没有同意用父亲的遗产来支付丧葬费。
第二,周女士收取亲友的6万礼金以及其从父亲卡上取走的2万,都应当予以核减。
第三,彩礼和婚房装修款等5万元,是父亲的赠与款,与周女士没有任何关系。
虽然两人没有登记结婚,但周女士陪伴、照顾父亲10年时间,没有功劳也有苦劳,且李先生有争议的也只是几万元而已,可其却在父亲头七都还没过,就开始向周女士发难,从情理上讲,其行为做法对不起自己的父亲,那么法院会怎么判?
首先,民法典第1127条,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立遗嘱的,应当由被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
据此,法院认为周女士在李某死后从其银行卡取走的2万是遗产,周女士应当返还唯一继承人李先生。
其次,法院认可周女士第一个观点,其与李某没有登记结婚,就没有扶助义务,但李先生有养老送终的赡养义务,因此丧葬费应当全部由李先生来承担。
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注意!子女的赡养义务不会因父母的婚姻关系而改变,即父母离异了,子女仍负有赡养义务。
民法典第979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也就是说,虽然这钱是由周女士垫付的,但因其无义务承担这笔费用,所以本应支付这笔费用的受益人李先生,有返还这笔丧葬费的义务。
据此,法院认定3.2万买墓地、1.8万为买殡葬物等共计5万元支出都应当由李先生承担。核减去此前周女士已取走的2万,此时李先生应返还周女士3万。
至于周女士收到的礼金以及丧礼上请客吃饭等1.2万元支出,属于为招待亲友共同吊唁李某所产生的人情来往费用,且部分开销已经混同,所以法院酌情判定各自承担一半的费用。即李先生要承担6千元。
最后,周女士不能举证证明其曾支付过5万元给李先生结婚时使用,李先生亦不能举证周女士收到6万礼金,因此法院均不予支持。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需就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经审理后判定李先生需返还周女士3.6万元,但同时驳回周女士其他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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