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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运城,一女子因吃醋跳河,某男子奋不顾身下河救人而溺水身亡。男子老婆找到女子后

山西运城,一女子因吃醋跳河,某男子奋不顾身下河救人而溺水身亡。男子老婆找到女子后,其竟然表示男子自愿跳河,死亡与她无关。法院的判决,让人意想不到。(案例来源:运城中院) 男子王明清今年25岁,是家中独子。初中毕业后,便和父母一起去上海打工。但是,王明清不是一个省心的孩子,经常和女孩纠缠不清,打工几年基本没有剩什么钱。 其父母为了拴住他的心,在老家为其相亲,女孩何月长的年轻漂亮,王明清第一眼就喜欢上了她。王明清父母拿出全部积蓄在城里为其买房,并东凑西借了18万元彩礼为其结婚。 结婚后,王明清便没有出去打工而是在城里找工作。可是没过多久,其老毛病又犯了。他通过微信“附近的人”添加了婷婷为好友,两人成为微信好友。 王明清了解婷婷是在某外卖平台站点工作后,便到这里应聘成为了婷婷的同事。随后,有事没事的经常找她聊天,表达自己的爱慕之心,而婷婷没有答应也没有严词拒绝。 事发当天晚上,婷婷和几个男同事一起去喝酒,然后去ktv唱歌至凌晨2点。王明清知道后,赶到现场,将婷婷强行拉走。

随后,王明清在公园欲和婷婷发生关系,婷婷拒绝后逃离到河边后,一时想不开跳河。王明清看到后,也跳了进去。没想到,婷婷自己游到了河边,她发现王明清没有上岸,于是打电话报警。

很不幸的是,王明清被找到后已经溺水身亡。

王明清老婆和家人认为他是救婷婷下河救人的,要求婷婷赔偿未果,将其起诉至法院。

王明清家人在法庭上陈述自己的诉讼理由:王明清是见义勇为,根据警方的调查,王明清是因为救助婷婷才掉进河中,最终溺水身亡,因此,王明清是见义勇为,此行为应当给予鼓励,且无论二人是何种关系。

王明清作为家中独子,还是已婚,现在死亡不仅让两位老人无法得到赡养,而且还让新婚妻子守寡,让整个家庭遭受巨大损失,婷婷作为被救助者应补偿其家人的损失。

故,他们请求法院判令婷婷赔偿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合计40万元;赔偿精神抚慰金10万元;

婷婷答辩称:她与王明清系同事关系,王明清且经常对她纠缠、骚扰。因其并无过激行为,所以未在意。婷婷特别强调两人仅有同事之谊,绝无男女之情。

事发之时,王明清趁夜深无人对她动手动脚,并紧紧抱住她欲与她发生关系,她抵死不从。她挣脱后害怕被王明清追上,虽不会游泳,但为保自身清白,情急之下只能跳河。落水之后,她喝了好多水,拼死挣扎呼救,王明清跳入河中,但其并未施救,而是游到她身边,看看她在河中挣扎,并出言调戏,而且还时而远离,时而靠近,逗弄她。

万幸的是,她挣扎过程中,飘到拦水坝和墙夹角处,摸着管子和墙,脚踩着管子爬上岸才得以活命。

上岸后,她却发现水中没有王明清,大声喊其名字,还是没有人应,于是她就报了警。在派出所里,她想王明清已经死了,不能让死者背负恶名,向民警撒谎说王明清是见义勇为,是为了救她才丧命的。

事后,她感觉虽然王明清不是为救她而死,但毕竟己经死了,父母比较可怜,她心里也很难过,就向自己父母借了3万块钱送给了被她作为补偿,也算是对生者的一点安慰。

她根本不会想到,自己内心的一点善念竟然给自己带来了诉讼之灾,还从法律上背负了责任。这是她万万不能接受的。

监控视频显示:王明清下水后游向她,但到跟前后却没有接触她就又朝外游走,然后又游近,又游走……如果一心救人,一定是迅速游向溺水者,然后立即将溺水者拉向岸边。很显然,王明清并非一心救人。

她认为,王明清因为自己会游泳,却对自身游泳能力过于自信后发生意外,才是悲剧发生的根本原因。

综上所述,请法院查明事实,请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王明清接到婷婷后,两人到公园,随后吵架,原因是婷婷因吃王明清妻子的醋而心情不好,王明清因婷婷和其他男生喝酒而动手打了她。

二人吵架后就各自骑车回家,行至黄河路桥段时,婷婷停下车跳河,王明清为了救他也跳了进去。不幸的是,王明清溺水身亡。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婷婷因与王明清之间发生口角,继而选择跳河的处理方式,导致王明清在施救她丁婷婷时溺水身亡,虽然她婷婷对王明清的溺亡无任何侵权行为,主观上亦不存在过错,但她丁婷婷与王明清均不能正确处理各自的感情问题确系与本案事故的发生具有密不可分的因果关系。

王明清作为已婚人士,理应对婚姻忠诚,却与婷婷二人的此种行为有违社会公德,不应予以提倡。婷婷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与王明清发生口角后采取跳河的处理方式也欠妥。

综上,死者王明清应自行承担70%的损失,婷婷承担30%的补偿责任适宜。

本案中,婷婷并非侵权行为中的加害人,对三原告关于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法院经计算后判决,王家人损失合计30万元,婷婷应支付9万元,已支付了30000元,判决其再支付6万元。 大家对此事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