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一男子和亲戚喝酒后,犯了胃病,便以同饮者担责为由,向亲戚每人索要1000元钱。哪知一位表哥给了1000元后,直接拉黑了男子,并要和男子断绝关系。男子认为表哥过于斤斤计较,不是个男人,便找到媒体,希望能够劝解表哥回心转意。
(来源:河南民生频道)
家在河南的李先生因为胃不好,所以一直需要喝中药调理。事发当天,李先生的姑舅、兄弟们等6人一起张罗着,长时间没见,一同聚聚。
李先生虽然不太情愿,但想到都是同龄人,也就应约来到了饭局上。虽然知道自己不能饮酒,但考虑到都是亲戚不容易,李先生也就跟着喝了起来,但节奏相对其他人要慢很多。
此时李先生的一位表哥见状,指责李先生不够意思,便和另外两位亲戚,对李先生冷嘲热讽起来。
李先生见状,直接来了脾气,也就开始跟着大家喝了起来。整个酒局,李先生大约喝了半斤左右的白酒。
可令李先生始料不及的是,在这次酒局以后,李先生的胃病直接犯了,这让李先生直接不爽起来,原本就是个亲戚聚会,非要拼酒、酗酒,结果造成了这样的结果。
气愤的李先生认为自己的胃病,与这次酒局脱离不了干系,便在网上咨询了一名律师后,向每人索要了1000元钱。
按照李先生的说法,酒局中虽然有3人没有劝酒,但考虑到对方一起饮酒了,同样存在责任,也就一并要了1000元。
但令李先生不理解的是,李先生的两位表哥,虽然给了1000元钱,但坚决不承认这是赔偿费用,只表示是出于亲戚的关心。
李先生拿出了法律依据,但对方坚决不认,其中的一位表哥甚至拉黑了李先生,要和李先生断绝关系。
李先生认为这位表哥斤斤计较,便找到了媒体记者,希望记者能够协商让表哥赔礼道歉,而后双方恢复之前的关系。
可当记者拨通李先生表哥的电话时,对方却已经表示,双方之间已经没有了情意可言,随即便挂断了电话。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看,李先生是否可以向亲戚索要赔偿?
1、民法典第1004规定,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本次事件中,李先生因为饮酒,导致胃病再犯,其本质是身体健康权受到了侵犯。
2、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要认定同饮者承担侵权责任,既要证明同饮者存在过错,也要证明过错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方面,需要李先生提交医院的专业诊断意见。
过错方面,李先生作为成年人,明知自己有胃病不能饮酒,却为了所谓的面子的饮酒,应当承担多数责任。
此外,聚会的组织者、劝酒者,明知饮酒对人有害,却执意劝酒,同样应当承担一定责任。至于未参与劝酒的人,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
所以李先生的这位表哥,如果确实没有劝酒的话,1000元是不能视为赔偿费用的。
3、虽然从法律的角度讲,李先生的行为或许没错,但如果确实有胃病不能饮酒,李先生也应当在聚会时明确表明,而不是聚会时不提,聚会后选择秋后算账,毕竟法律之外还有亲情。
那么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