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里贴罚单?”浙江,一女子将车停在小区楼下路边,岂料,过了一会下楼,发现车竟被交警以违法停车贴了罚单,罚款150块!女子不服,找交警讨说法,对方竟表示:那是公共道路,交警有权执法!而法院判决却令人惊叹! (来源:裁判文书网)
吴丹玲开了一家花店,每天中午都有回家睡午觉的习惯。这天中午,她照例开车回家,为了方便,将车停在了小区楼下的路边。
平时中午回家,吴丹玲都会停在这个位置,一来小区里停车位有限,二来离家也近,她睡完午觉,下来就可以直接开车去花店。
睡了一个多小时,吴丹玲看了下表,见时间快下午2点,便下楼准备开车去花店!
突然,一张醒目的红色纸条正贴在主驾驶的玻璃上随风飘舞,吴丹玲上前仔细一看,竟是交警开的罚单,而处罚的内容是在未划停车位的道路违法停车!
吴丹玲顿时既觉得莫名其妙,又感到生气,她立即驱车来到了交警大队,找到了大厅里办事的交警,对他质问道:“我在我们小区里的路上停车,你们也要贴罚单?”
交警拿着单子看了一眼后,又给开罚单的交警打了个电话后,对吴丹玲回道:“吴女士,你好,我们和执法的交警联系确认过了,你的这张罚单没有问题!”
还没等吴丹玲反驳,交警又解释道:“你们这个小区是开放式的小区,里面的路呢,社会上的车辆也能通行,所以呢,应算作公共道路,你在路上违停被罚,是合理的嘛!”
吴丹玲听后顿时勃然大怒,她质问道:“我们小区有物业,有自己的管理,怎么能算开放式的呢?”
“就算是开放式的,那这些路也属于小区业主所有,又不是公家的,现在给社会车辆通行,本来就是我们业主做好事,反倒被你们罚款,天下哪有这样的道理!”吴丹玲愤愤的继续说道。
可交警反复坚持处罚没有问题,吴丹玲气不过,一怒之下,直接将交警告上了法庭!
岂料,一审法院竟判决吴丹玲败诉!
一审法院认为,吴丹玲所在的小区为开放式小区,而小区里的道路也属于公共通行场所,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里交警可以执法的范围,而吴丹玲在没有车位的道路上停靠,交警处罚没有问题。
吴丹玲不服,再次提起了上诉!
她不为自己,也是为小区的全体业主争取权益:凭什么为了方便外来车辆通行,反倒罚他们业主的钱?
1、二审时,吴丹玲的说法很简单,小区内部路交警没有执法权,应当撤销行政处罚。
吴丹玲表示,小区为了帮社会减缓道路交通压力,将小区大门打开供社会车辆通行,但不代表小区就是开放式的,交警是混淆了交通通行与开放式小区的概念。
小区的7个大门均有保安把守,而且小区不仅有物业管理,还有收费岗亭等等设施,可以认定小区仍旧是有序管理的住宅小区,并非开放式的公共通行场所。
另外,根据浙江高院下发的(2019)第151号文件规定,关于“道路”的定义:不包括居民小区、学校校园、……不允许机动车自由通行的通道。
因此,小区的内部路不能视为《道路交通安全法》里交警执法管辖范围的“道路”,交警对此没有执法权,应当撤销行政处罚。
2、交警则认为,小区就是开放式的,而且内部路属于“道路”,处罚没有问题。
交警表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道路”包含“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
既然吴丹玲所在的小区容许社会车辆自由通行,就属于正常的公共“道路”,交警就有管辖权。
与此同时,交警认为,该小区虽然有出入口岗亭,但根本没有对来往的社会车辆进行检查和管理,完全是敞开式出入,也可以印证小区是开放式的说法。
交警还拿出了一审时街道办开的证明,街道办也认定该小区是开放式小区。因此,交警依法对吴丹玲车辆违停进行处罚没有不当!
3、二审法院该如何审理呢?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小区内部路到底是不是法律规定的“道路”。
吴丹玲举证该小区有物业管理人员,也有物业服务合同,认为小区并非开放式小区,内部路也不属于道路,法院予以认可。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交警必须拿出规范性的文件、公告或其它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来证明该小区是开放式小区,内部路属于“道路”。
由于交警无法证明,二审法院认为交警执法法律依据不足,撤销一审判决,判处撤销交警对吴丹玲的行政处罚,并承担两次诉讼费用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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