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山,女子和前男友约会后,两人来到酒店开了房,睡到凌晨3点多的时候,男子迷迷糊糊看到女子在背着自己和别人发信息,女子察觉后便谎称下楼借充电宝,结果却来到派出所称自己被性侵并被前男友拍了不雅照,而男子在女子离开后也觉得有端倪,于是也第一时间报了警。
男子阿城和小慧原本是恋人关系,后来两人分了手,小慧约了阿城到宾馆开了房,而阿城也同意了。就这样,两人在房间里睡到凌晨3点多的时候,阿城迷迷糊糊看到小慧正背着自己给别人发信息。
阿城当即感觉有些疑问,便询问小慧是给谁发信息,小慧随即说手机没电了,随即要下楼借充电宝,结果这一去就再也没有回来。
阿城觉得小慧可能是想要和自己要钱,于是便询问起小慧在什么地方,是不是想敲诈我?见小慧没有回复,阿城便来到了派出所报了警。
此时,小慧也在派出所里正控诉阿城性侵了自己,而且还被拍摄了不雅照,为了证明自己被侵犯,小慧拿出了录音,然而,录音中却没有关键信息,在对小慧检查完身体后,也没有发现被性侵痕迹。
随后在调取了酒店监控后,发现小慧和阿城是相互搂着进入的房间,由此更加印证了小慧明显是在说谎。
在对小慧进行审讯后,小慧供述,自己认识了男子臧某,这都是臧某教自己的,而小慧在第一次尝试后获得了男方给的5万元后,也打算谢一下臧某,结果被臧某拒绝,臧某表示自己不缺钱,在新加坡都有好几套房子在出租,自己只是希望小慧能成功,因为她是自己最得意的作品。
目前,两人均被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有人说,臧某这是图什么,就为了获得心理满足,就这样肆意妄为的教别人犯罪,这下可好了,把自己送了进去。
还有人说,两人真的是臭味相投,结果就凑一块了。
小慧报警控诉前男友性侵自己,事实上,前男友阿城并没有这样做,那么,小慧的行为在法律上应该如何定性?
如果双方自愿发生了关系,或者说双方压根就没有发生关系,那么,小慧报警称被阿城侵犯,显然,小慧的目的如果仅仅是追究阿城的刑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小慧的行为就属于诬告陷害。
一旦警方对阿城刑事立案调查,则小慧的行为就会涉嫌诬告陷害罪,按照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是,小慧的目的显然不止于此,小慧想要通过这种方式,获得阿城的赔偿,那么,根本目的还是为了获得不法收益,在这种情况下,小慧的行为,就具有了敲诈勒索的性质了。
由于小慧第一次成功获得5万元,而这一次虽然没有得到金钱,那么,小慧要对前一个行为承担犯罪既遂的责任,对后一个犯罪,承担未遂的责任。
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而臧某虽然没有获得任何收益,但是,这并不代表臧某不构成犯罪,因为臧某教唆了小慧实施了犯罪,所以,臧某即便一分钱没拿到,也是属于共同犯罪的,也要面临相同的惩处。
最后,还是提醒大家,交友需谨慎。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