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对离异男女相爱后,女子将自己140平房子以130万转给男子,男子同意婚后在房子上加她名字,然而5年过去,房子涨价到400多万元,男子却不兑现承诺,女子怒将男子告上法庭,要求撤销买卖合同,却败诉。男子同意补偿女子55万元,离婚后他却突然猝死,女子得知他还欠530万时,崩溃了。
(案例来源:上海市普陀区法院 )
王晓静得知吴仁亮猝死的消息后,嚎啕大哭。
她怎么也没想到,当初一时的贪心,竟换来今天的人财两失。
2003年,王晓静离异后,买下一套140多平的房子,过得安稳又幸福。
原本,一个中年女人,有安稳工作,有自己的房子,她可以过得很自在。可她却在朋友们的介绍下,认识了吴任亮。
两人第一次见面,她看到吴仁亮温文尔雅,侃侃而谈,不由两眼放光。
那晚,两人热聊5个小时,到分别时都依依不舍。
王晓静很满意,她迫切需要一个成熟优秀的男人来证明自己,她要让前夫看看她到底有多大魅力,可以让吴仁亮这样的优秀男子为她停留。
成年人的感情不需要太多过程,两人见第三次面时,就突破男女底线,度过一个情意缠绵的晚上。
之后,两人同居。
不久,王晓静需要一笔资金周转,她向吴仁亮借钱,可吴仁亮却提出:可以先把他们住的这套房子卖给他,他以买房的名义贷款,这笔贷款可以让王晓静周转资金。
等两人结婚后,他再把王晓静的名字加在房子上,房子相当于从左手到右手,没有任何损失,反而可以借用银行贷款。
王晓静心动了,经过简短的考虑后,她同意吴仁亮的提议。
于是,她把这套140平的房子以130万转到吴仁亮名下。
2005年,两人领证结婚。
婚后,王晓静要求吴仁亮兑现承诺在房本上加名,他总找借口推脱,而这一推,就是5年。
2010年,房子涨到400多万,吴仁亮突然提出,要在房本上加他女儿名字。
王晓静懵了,她的名字没加上,怎么又要加他女儿的名字,何况当初吴仁亮和前妻离婚,女儿的抚养权归前妻。
吴仁亮却觉得,虽然当初两人是假买房,贷款一直都是他和女儿还,应该加上他女儿名字。
两人大吵一架。
王晓静之前一心沉浸在虚幻的爱情中,此刻她终于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她把吴仁亮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定两人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收回自己房子。
1、王晓静讲述了事情发生的经过,说她是为了贷款,才把房子卖给吴仁亮的。却被吴任亮欺骗,把自己的房子卖给他。
《民法典》第151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
当初,她急需用钱,心情焦虑且处于危困状态,吴仁亮对她说,可以暂时把房子卖给他,然后用贷款抵押,之后再加上她的名字。
她当时缺乏判断力,因为一念之差,竟然相信吴任亮的话。
可如今,都过去几年了,吴任亮依旧不肯在房本上加名。这说明他当初是恶意欺诈。因此,她可以依法请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
2、吴仁亮却拿出王晓静收到42万首付款后出具的收据,以及这些年来换房款的相关证明和凭据。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吴仁亮说,房屋买卖合同真实有效,是王晓静真实意愿,他出了首付款,之后也一直在还房贷,并且交纳物业费和电费燃气费等等。
所有这些,都可以证明,他是真实购买房子,而非只是口头说说。
《民法典》第502条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初,他跟王晓静签订房屋买卖后,合同就生效了,也不存在欺诈,和利用她的围困状态等。
因此,请法院驳回王晓静的诉求。
3、法院审理后认为:
虽然王晓静提供了一份她和吴仁亮的通话录音,但这份录音并不能证明什么。而两人之间的合同真实有效。因此,驳回她的诉求。
王晓静伤心又失望,她耗费半生积蓄购买的房子,却被人用这样的方式夺走,而她却全无办法。
既然惹不起,还是远离这个人。她以最快的速度跟吴任亮协议离婚。
两人签订离婚协议时,或许吴任亮良心发现,或许他自知对王晓静有愧疚,于是他同意给王晓静55万做补偿。并承诺会尽快给她。
虽然这55万和王晓静损失的房子比起来,简直是九牛一毛,但好歹这笔钱可以让她暂时摆脱困境。
此后,王晓静天天盼着吴任亮给钱,却不料三个月过去了,钱没到,她却得知吴仁亮猝死在棋牌室的消息。于是就发生了文章开头那一幕。
王晓静安慰自己,有离婚协议书,就可以证明吴任亮欠自己55万。等把他的后事办理了,自己可以起诉,要求变卖那套房子,这样就可以收回55万欠款。
可她做梦都没想到,老天爷竟然会跟她开这样一个玩笑。大家为吴任亮料理后事时,竟发现他有530万外债。
她彻底崩溃,这530万外债,就算是把那套房子卖掉,都不够还的。那就是说,她的55万也没了。
王晓静永远也不知道,一个中年女人,要相信的是自己,而非虚幻的爱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