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衡阳,6旬村小学校长曾多次利用校长、语文老师、班主任身份,以背书、惩罚等为由,分别将5名留守女学生带进办公室,对5人实施猥亵强奸。目前,一审法院以犯猥亵儿童罪、强奸罪分别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死刑,数罪并罚后,决定对其执行死刑。据了解,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不服并已提出上诉。
(来源:新京报)
男子徐某出生于1961年,徐某退休后被当地教育局返聘成为村小学的语文老师。不久后,徐某由语文老师变为班主任,紧接着,又成为了学校的校长。
2019年7月时,徐某还入选全市的高级人才名单。
可徐某在工作方面取得成就后,却对学校的女学生动了歪心思。去年5月份,一名家长得知6年级的女儿被徐某侵犯后,决定到学校讨要说法。
可谁曾想,家长调查后才发现,被侵犯的不仅仅是自己的女儿,有一个已经小学毕业的女学生也被侵犯过。该家长得知后立即取证,并报警求助。
后经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原来表面光鲜的徐某,从2022年上半年就开始作案,被害女学生共有5人。令人气愤的是,5名被害女学生均是留守儿童。
起诉书显示,徐某曾利用担任语文老师、班主任、校长等身份,以背书、惩罚等理由,分别将5名女学生带到学校办公室,多次实施猥亵、强奸等行为。
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均确认,徐某作案时,5名女学生均未满14周岁,即被害人均是幼女、儿童。
1、相信所有学生的家长怎么也不会想到,徐某为人师表,竟然会对自己的学生下手,对于家长来说,真是防不胜防!所以对于这种行为,必须要严惩!
2、徐某的猥亵行为,具有加重处罚情节。
刑法第237条第3款明确规定,猥亵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构成猥亵儿童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具有多次情节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注意!此罪只适用于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14周岁以上的,则以强制猥亵罪定性处罚。法律之所以会这样规定,关键在于“强制”两个字。
简而言之,未满14周岁的女学生自我保护能力较弱,不论行为人是否使用“强制”手段,都构成猥亵罪。
具体到本案中,公安机关已证实5名被害人,且均是未满14周岁的,因此,徐某的猥亵行为,具有多次的加重处罚情节。故法院决定判处12年有期徒刑。
3、徐某的强奸行为,同样有加重处罚情节。
刑法第236条明确规定,构成强奸罪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具有多次或者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死刑。
所谓多次,是指三名被害人以上的。
具体而言,徐某明知5人是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但其仍然分别与其发生关系,故构成强奸罪,应当判处10年以上、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明确规定,奸淫幼女的,依照刑法第236条第2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适用较重的从重处罚幅度:(一) 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实施奸淫的;(四) 对农村留守女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发育迟滞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的;
也就是说,在徐某法定量刑10年以上、无期徒刑、死刑的情况下,其还有上述两个从重处罚的情节,因此法院才会在3选1的情况下,决定判处死刑的。
换句话说,徐某之所以会被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死刑,关键在于其强奸罪就已经被判处死刑了。
最后,学校等主管部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民法典第1200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总而言之,徐某在学校内作案长达一年多,学校和主管部门都没有发现,应当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3、虽然一审判处徐某死刑,但不会马上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247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也就是说,即便徐某不提出上诉,省高院也会复核。既然上诉,省高院就会审理,但死刑复核权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即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才会对徐某执行死刑。笔者个人认为,徐某想翻盘的机会不大。
最后,本案具有警示作用。即对家长来说,平时一定要教育孩子学会自我保护,遇事要第一时间告诉家长。对于教育工作者来说,必须要引以为鉴,切勿动歪心思,否则,法律绝对会尽量顶格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