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酷网

天津,一女子结婚以后,按捺不住内心的冲动,在网络直播间,认识了一名小自己12岁的

天津,一女子结婚以后,按捺不住内心的冲动,在网络直播间,认识了一名小自己12岁的“00后”男主播。而后,为了获得男主播的青睐,女子便瞒着丈夫,偷偷的多次在直播间打赏,甚至还发展到了线下约会见面。

(来源:潇湘晨报)

多年以前,高女士与丈夫杨某结婚以后,一直赋闲在家,成为了一名家庭主妇。丈夫杨某则是在外工作赚钱,并将家里的财政大权全部交由高女士保管。

由于整日闲暇在家,加之杨某又忙于工作,对高女士的关心甚少,高女士便开始迷恋上了网络直播间。

刚开始,高女士还有所收敛,只是进行小额的打赏,到后来见到00后主播孙某后,高女士便一发不可收拾起来。

虽然二人相差12岁,但为了能够获得孙某的关注,高女士不得不隔三差五的对孙某进行大额打赏。

孙某为了能够引诱高女士继续打赏,也开始对高女士嘘寒问暖起来,甚至以恋人的身份,与高女士私下交往起来。

随后,高女士异常的举动引起了丈夫杨某的警觉,在丈夫杨某的调查下,这才发现,高女士已经向孙某多次打赏,孙某共计获利45万余元。

怒不可遏的杨某向高女士摊牌后,一纸诉状将孙某告上法院,要求孙某归还所有的打赏费用共计45万余元。

孙某辩解称:高女士在直播间打赏的行为,应当视为一种消费行为,自己也付出了一定的劳务,故无法归还。

有网友表示:如果孙某全部归还,那么高女士就是一种白嫖行为,以后只要在直播间打赏的,那都可以索要回来了。

也有网友称:这种妻子,趁早离婚了吧,否则不一定还会生出什么幺蛾子。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看,此事应该如何评价呢?

1 、高女士直播打赏的45万元,属于赠与行为还是消费行为?

本案中,如果将直播打赏定性为赠与行为,那么在一定条件下,杨某可以将全部的赠与45万元索要回来,毕竟赠与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但反之,如果直播打赏定性为消费行为,则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必须要扣除一定的成本。

日常实践中,打赏行为是观看者购买主播服务的一种消费行为,主播与观看者之间形成提供服务者与享受服务者的合同关系。双方在直播间的互动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合法的消费行为。

故在本案中,孙某通过高女士获利的45万元,应当定性为高女士的消费行为。

2、虽然45万元属于消费行为,但并不意味着孙某无需归还。

首先,按照民法典规定,违反法律,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

本案中,孙某在明知高女士已婚的情况下,超越正常主播与打赏者的关系,与高女士保持不正当关系,其行为已经违背了基本的公序良俗,故从二人建立不正当关系开始,这种消费行为就已经变质,不具有法律效力。

其次,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简而言之就是,除了日常消费行为,夫妻任何一方都不能擅自处置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从高女士打赏的数额来看,已经远远超出了日常消费的范畴,故高女士在没有获得丈夫杨某的同意下,视为无权处分行为。

孙某在明知高女士已婚的情况下,仍然诱导高女士打赏,不适用善意取得。

综上,无论是从哪个角度分析,孙某都应当归还高女士打赏的部分钱款。当然,在双方还未建立不正当关系之前,且孙某对高女士婚姻状况不知情的时候,这部分钱款是无需归还的。

所以最终,人民法院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判决孙某归还一半费用,即22万余元。

3、互相忠实是夫妻之间应当互尽的义务,鉴于高女士如此不检点的行为,违背了这种义务,所以后续丈夫杨某一旦提起离婚诉讼费,可以要求对高女士少分夫妻共同财产。

那么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