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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灯具厂老板去世后留有一套江边豪宅,可再婚妻子继承时却被告知,老板生前还有一

上海,灯具厂老板去世后留有一套江边豪宅,可再婚妻子继承时却被告知,老板生前还有一个23年未联系过的继子也有继承权、再婚妻子带来的继女却没有继承资格,且告上法庭后,还获得法院的支持。这是为什么呢?那这个继子又能继承多少份额呢?

(来源:上海第二中院)

老丁从事灯具生意,是名成功的商人,

80年代时,老丁偶然机会认识刚与前夫离婚的吉大妈,并对其展开追求。得知吉大妈带着与前夫所育儿子共同生活后,老丁也没有在意并与其登记结婚。

老丁与年轻时的吉大妈结婚后,将吉大妈与前夫所育的儿子视为已出,当成亲儿子一样抚养。为了让继子能够健康成长,二人还决定将孩子改为姓丁。

此时继子小丁已经11周岁,为了让其接受更好的教育,老丁还花了不少钱将其送进更好的学校上学。

然而,小丁19周岁时,老丁却与吉大妈协议离婚。离婚后,小丁也因母亲离婚又改回姓吉。

吉大妈离婚后,与儿子就再也没有与老丁联系。

老丁离婚后,又认识了离婚并独自抚养与前夫所育女儿的伍大妈。认识伍大妈时其女儿已经十几岁。

因都有过一段失败的婚姻,双方的态度都很谨慎,恋爱4年都彼此相互了解对方后,二人才登记结婚。二人登记结婚时,伍大妈与前夫所育女儿已经成年。

在登记结婚前,老丁独自出资在黄浦江边购买了一套豪宅并登记在其个人名下。

豪宅装修好后,老丁与伍大妈以及继女藏女士等三人共同生活。此时老丁的身体已大不如前,但好在继女藏女士孝顺,与母亲一直都非常细心的照顾着。

因自己一生未育有亲生子女,老丁在与伍大妈微信聊天时曾表示要找个时间将房子过户给藏女士。

可天有不测风云,老丁还没来得及付之行动就因突发疾病去世。

老丁去世后,藏女士以女儿的身份为老丁披麻戴孝,并为其举办丧葬事宜。事后藏女士与母亲伍大妈继续住在登记在老丁名下的这套豪宅处。

可豪宅登记在老丁名下,很多事不方便,于是伍大妈就以妻子身份写了份委托书,让女儿去办理过户。

可房产交易中心却告知藏女士称,与老丁23年没有联系现在已经改名叫吉某的前继子吉某也有继承权。

当时工作人员还告知藏女士,这套房子的继承人是前继子吉某、伍大妈,除非吉某主动放弃继承资格,否则,这套豪宅应当由吉某、伍大妈共同继承。而且,虽然藏女士是老丁继女,但其没有继承资格。

为了能够顺利办理过户,藏女士通过各种办法联系上老丁前妻吉大妈和其儿子吉某。当得知老丁去世后,二人很平静。得知藏女士的来意后,吉某明确表示,自己不会主动去争遗产,但也不会配合过户。

吉某的意思很明显,其不愿意背负争夺23年未曾联系前继父遗产的骂名,但藏女士想要顺利过户,法院又判决要给他的,他也不会拒绝接受这些利益。

最终,伍大妈又再次出具委托书让藏女士告上法庭。

1、坐落在黄浦江边的豪宅,现在少说都是千万元计的市值。从情理上讲,如果要分给23年未曾联系且没有血缘关系的前继子一半的份额,确实说不过去!

2、为什么同为继子女的藏女士却没有继承资格呢?

民法典第 1072 条第 2 款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对于继子女与继父母的权利和义务,大家一定要有正确的认知。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因继父或者继母的婚姻关系成立,但不会因该婚姻解除而灭失。

再说具体一点,继父或者继母的婚姻关系成立时,只要继子女是未成年人并受到了继父或者继母较长时间的抚养,那么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就已经成立了。之后,即便继父或者继母离婚,也不会灭失。

也就是说,由于吉某当年受过继父老丁8年的抚养,所以即便老丁与吉大妈离婚,也可以向成年后的吉某索要抚养费,这是吉某的义务。有义务的同时吉某就有继承权。所以这套房子吉某确实有资格继承。

换句话说,因藏女士与老丁共同生活时已经成年,没有受过老丁的抚养,故藏女士没有继承资格。

3、那么法院最终会怎么判呢?

本案一审、二审的意见和重审的意见不一样。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

虽然房子是老丁的婚前财产,但是,伍大妈与老丁相识并共同生活近20年,对婚姻家庭有较大的贡献,故酌情认定10%为夫妻共同财产。即房子有5%的份额是伍大妈的,另外95%才是老丁的遗产。

民法典第1130条第1款明确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据此,一、二审法院以伍大妈与老丁相识并共同生活20年,尽到更多扶养义务,判定其继承60%的份额,加上本属于其的5%,伍大妈实际有65%份额。

一、二审都是这个结果,伍大妈还是不服并又申请再审,再审法院受理此案后决定发回重审。

重审法院认为:受过老丁8年抚养的吉某,23年来都没有与老丁联系过,继承35%份额明显过高,违反公平原则,故酌情改判为由吉某继承10%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