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悔不当初!”河南焦作,一已婚男子出轨,被妻子发现后两人离婚。男子无法面对妻离子散的事实,将出轨对象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25万元,法院判了。(案例来源:焦作中院)
男子卢某和女子张某是某酒吧的同事,卢某虽然已经结婚并且有了一个孩子,但依然很年轻帅气。 卢某比张某早工作半年,,对酒吧比较熟悉。张某一有事就来请教卢某,两人成为了朋友。 张某工作一周后,为了表示对卢某的感谢,邀请他吃饭,期间两人喝了一点酒。
在酒精的刺激下,两人在张某的出租屋发生了关系。随后两人保持情人关系,期间张某得知卢某已婚并有了一个孩子,但是依然愿意和卢某在一起。
可是,卢某过一段后,突然幡然醒悟,要与张某分手。张某不愿意,以自杀相威胁,并到卢某妻子工作处大吵大闹,卢某心软,两人重归于好。
好景不长,张某突然表示自己怀孕了,要求卢某离婚娶她。卢某慌了,他有老婆孩子不想离婚,选择再次分手。
而张某再次找到卢某老婆,并将自己怀孕的事情告知了她。卢某老婆选择离婚,并将2岁的孩子留给了卢某。
卢某坚持认为张某孩子不是他的,不愿和张某结婚。张某打胎后,将卢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卢某赔偿打胎费用等2万元,一审法院最后判了6千元。
卢某不服,提出上诉,请求:1、二审依法驳回所有赔偿条款;2、要求张某赔偿其女儿精神抚慰金20万元整;3、张某侵犯他的隐私权、名誉权和肖像权,要求赔偿5万元并进行书面道歉。
卢某的理由是:
1. 张某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
张某起诉内容虚假地方,其提供的发票以及支付记录与起诉状不一致,而且误工费计算错误。其应该按照原来在酒吧的工资计算,而不是按照现在幼师薪资待遇进行索赔,不是按照当时的工作性质进行索赔。
2、 张某是自愿与其交往,他没有过错
卢某表示,交往之初他就告诉了张某自己的婚姻及家庭情况,张某在完全知情的情况下与他继续发展不正当关系,完全出于自愿。
他没有威胁过张某,张某谎称不知情,但当庭承认三月底就已知道他已婚并育有一女,并在四月和五月之间给女儿买有两件衣物,可以看出其完全是自愿的,他没有过错。
3.张某私生活混乱,没有证据证明所怀孩子是他的
张某提供的四项证据均不能证明孩子是他的,而且张某的工作性质比较特殊,个人性生活比较混乱,所以他要求必须有医学证明孩子是他的才能赔偿!
4、张某侵犯了他的隐私权、肖像权,破坏了他的家庭必须赔偿
卢某表示,第一次两人分手后,张某醉酒后打电话威胁他要自杀,当时是派出所处理的。随后张某又到他妻子工作处胡闹,通过抖音、朋友圈、微信发布信息对其进行道德绑架、名誉权的侵犯以及家庭破坏。
同时,张某多次威胁他与其发生关系,他是在张某的设计下一步一步进入其圈套,最后妻离子散。
最后卢某表示,张某以第三者的身份骚扰其原配,破坏他的家庭。导致两岁的女儿没有了妈妈,精神受到极大伤害。而他因为张某的胡作非为,丢了工作,经济、名誉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
虽然他出轨有过错,但不足以产生赔偿。希望法庭依法驳回张某诉讼请求,支持他的诉讼请求。
而张某辩称,认可一审判决。卢某提出的赔偿其女儿精神抚慰金20万元,及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5万元,简直就是无事生非,卢某欺骗他的感情还不愿意担责,太没有担当,她对卢某诉讼请求不予认可。
二审法院认为,卢某在隐瞒已婚并育有一女的情况下,与张某发生两性关系,是故意欺骗有过错,且导致此后双方多次发生性关系,以至于使张某怀孕的结果,为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卢某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承担80%责任;
张某在已知卢某已婚情形后继续与其来往致其怀孕也有一定的责任,对损失也应承担一部分。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等为治疗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本次事情的发生,特别是怀孕一事,张某有相当的过错,故其主张赔礼道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
故卢某主张其不应对张某的损失进行赔偿,理由不能成立。卢某年提出张某侵犯其隐私权、名誉权和肖像权要求张某赔偿5万元并进行书面道歉的请求以及要求张某某赔偿其女儿精神抚慰金20万元的请求,不属本案审理范围,法院不予审理。
最后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卢某作为已婚人士,迈出了出轨的第一步就注定是此结局,而张某虽然赢了官司,但是已经输了人生。大家对此事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