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酒店用3A代替4楼造成的!”吉林辽源,一女子参加女同学婚礼时因不胜酒力,到酒店3楼303号休息。可女子入睡时却突然发现一名陌生男子睡在自己的旁边。女子报警后才得知,原来男子是新郎的亲友,因酒店用3A代替4楼,才导致男子拿错房卡的,但女子认为,男子进入房间发现有人后就应该知道进错房间了,因此,女子告上法庭索赔2万元。
(来源:吉林辽源中院)
张女士是陈女士大学最好的同学,虽然毕业后各自回老家工作生活,但二人一直保持联系。
张女士与丈夫孔先生结婚时,主动邀约与陈女士来参加其婚礼,并为其当伴娘。
婚礼当天,张女士与丈夫在摆酒酒店为外地来参加婚礼的亲朋好友都开了房,每间房计划住两个人。
在婚宴敬酒环节时,不胜酒力的陈女士,因喝了几杯白酒就感觉头晕目眩。新娘张女士见状,就安排人将其带到摆酒酒店3楼303号房间休息。
可谁曾想,因交接工作做得不周,导致新郎亲友林先生拿错房卡进入陈女士的房间,还钻进了被窝。
陈女士被惊醒后大声呼救并报警。林先生当时也被吓到了,并叫来新郎新娘过来处理此事。
后经复盘确认,该酒店双人房有两张门卡,林先生本应住4楼403号房间,但该酒店将4楼统一标记为3A,且发放房卡的亲友交接时没有说清楚是3A,导致林先生以为自己是住3楼303号房间。所以其从另一名亲友处取房卡时,说自己是住3楼303号房间。
虽然经手的人都澄清了是一场误会,但陈女士还是认为,即便林先生是进错了房间,但其进入后就应该发现有人,因为陈女士穿的高跟鞋就放在床边,且那个方向还是对着房门,只要进门就能看到的。
林先生随即解释称,自己喝多了,进门都没开灯。
陈女士驳斥称,高跟鞋本来是正常摆放的,现在是倒下的,肯定是被林先生踩到的,其不可能没发现有人,可以推断林先生就是故意的。
林先生质疑称,有什么证据证明其进来时高跟鞋是正常摆放的呢?见气氛有点尴尬,新郎提议赔礼道歉,处理此事。林先生没接话,但有点不愿意。
搞错房卡的人说,“祸是我闯的,我来道歉,”。可这时林先生却说出一句很伤人的话,陈女士一气之下,坚持要求走司法程序,追究林先生的法律责任。
1、双方到了派出所后,陈女士坚持认为,林先生在床上与其有身体接触就是猥亵,应当行政拘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猥亵他人的,处5-10日拘留。
但公安机关查看监控和对证人询问后认为,只能证明林先生是拿错了房卡,并没有违法的故意,且现有证据也未能证明林先生有猥亵陈女士的主观故意。
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据此,公安机关以不构成违法为由,不予处罚。
2、陈女士还是不服气,并又以侵犯其隐私权为由,告上法庭,主张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
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陈女士认为,不论林先生到底是不是故意的,其行为客观上已经侵犯了其隐私权,且造成其精神上受到了严重精神损害,故应当要承担侵权责任。
3、那么法院最终会怎么判呢?
首先,民法典第1000条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法院认为,陈女士在私密空间熟睡时,被一名陌生男子闯入并上了同一张床,陈女士要求林先生赔礼道歉,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其次,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虽然林先生的行为给陈女士带来了一定弑神损害,但陈女士主张赔偿精神损害2万元过高,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情确定林先生赔偿其精神损害3千元为宜。
最后,陈女士主张还应当赔偿其因维权的其他经济损失,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故不予支持。
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一审宣判后双方都不服,陈女士认为赔偿太少,林先生则认为,是酒店将4楼写成3A才会发生这件事的,因此,酒店也存在过错,亦应当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酒店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二审法院认为,房卡、装房卡的袋子、电梯按钮、房门上方都清清楚楚写着所对应的楼层、房间号,故不能据此认定酒店在本案中存在过错。且一审酌情判定林先生赔偿3千元精神抚慰金,并无不当。
综上,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论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