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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沙,某小区组织了六一儿童节钓虾活动,可一位大妈却大闹现场。原来大妈的孙子不

湖南长沙,某小区组织了六一儿童节钓虾活动,可一位大妈却大闹现场。原来大妈的孙子不小心绊了一跤,大妈责怪物业工作人员没有及时扶。所以,大妈用水管无差别洒水攻击,而且还掀翻了水池。其他家长和小朋友纷纷躲避。好好的钓虾活动就这样被大妈搅和了。孩子们的快乐没有了。

在某小区,一名身穿红色旗袍的大妈,一手抱着孙子,一手用水管洒水无差别攻击其他的小朋友和家长。

小朋友和家长纷纷躲避,纷纷后退,那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据网友爆料说,这位身穿红色旗袍的大妈之所以这么愤怒,是因为在当天小区举办的六一儿童节钓虾活动中,她的孙子参加了这个活动,但不小心摔了一跤,但物业工作人员没有及时将她的孙子扶起来。

看到哇哇大哭的孙子,大妈愤怒了,责怪物业工作人员为何那么粗心,没有将她的孙子看管好。

物业工作人员只好解释说,活动现场小朋友很多,照顾不过来,没有及时的注意,并向大妈道歉,但大妈没有接受这个解释。

此时现场传来了其他小朋友的欢声笑语,再看看自己怀里的孙子正在嚎啕大哭,大妈心里不平衡了。

只见大妈愤怒地走到钓虾的水池旁,将水池掀翻在地,这可惊吓了正在钓虾的其他小朋友。

可大妈还不解气,直接拿起水管无差别洒水攻击小朋友和他们的家长,小朋友和家长吓得纷纷后退。

大妈一边洒水攻击,一边嘴里骂骂咧咧的说道,我的大孙子不能玩,大家也别玩了。

小区的其他小朋友和家长都很愤怒,好端端的一个儿童节被这位大妈搅和了,孩子们的快乐没有了,但大家却没有办法,敢怒不敢言。

大妈的这一丑态被网友拍下来了,网友觉得大妈的行为太过分了,将此事上传网络。

网友纷纷指责大妈的行为不妥当,怎么可以怪别人呢?怎么可以迁怒于他人呢?对孩子的溺爱也太过分了吧。

那么从法律上如何看待这件事情呢?

1、大妈的做法,违背了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大妈的孙子摔了一跤,物业工作人员没有及时的扶,这能怪工作人员吗?现场那么多小朋友,物业工作人员可能一时照顾不到。

况且大妈的孙子应当大妈照料,大妈应当随时的不让孙子脱离自己的视线,现在孩子摔了一跤,大妈却将责任怪罪别人,这不是倒打一耙吗?

更可气的是,大妈竟然直接吃饭掀桌子,将钓虾的水池掀翻,不让其他小朋友玩,这真的是超越了道德的底线,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

在道德层面,大妈是不合格的;同时在法律层面,大妈的行为要受到处罚。

2、大妈涉嫌寻衅滋事。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第26条规定: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大妈因为自己的孙子被绊了一跤,没有得到物业工作人员的及时搀扶,恼羞成怒,将钓虾的水池掀翻,并且用水管无差别洒水攻击他人。

大妈这种行为属于惹事生非,寻衅滋事,违反了治安管理法的有关规定。

大妈眼见自己的孙子不能玩,就不允许他人玩,通过搞破坏,搅和了六一儿童节的钓虾活动,这种行为肯定属于寻衅滋事。

所以,需要对这名大妈处以5~10的行政拘留,同时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3、小区的家长可以要求大妈赔礼道歉。

民法典第179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

大妈搅和了小区举办的六一儿童节钓虾的活动,导致其他小朋友的快乐没有了,那么小区家长可以要求大妈停止继续搞破坏,可以要求大妈恢复原状,将水池重新充满水。

同时,还可以要求大妈赔礼道歉,因为大妈的行为给小朋友造成了很大的心理阴影。

大家同住一个小区,大妈的这种行为,不是给自己树敌吗?以后大妈的大孙子有谁愿意跟他玩呢?大妈的大孙子不会被孤立吗?

对此您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