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公司签约16岁中学生搞直播,是否涉嫌违法? 现在网络直播已经成为一种新兴的行业,许多人都想在直播中表现自己的才艺,挣人生的第一桶金,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一位16岁的辍学女中学生和某网络公司签订主播直播协议,利用直播收取虚拟礼物,然后按比例分成。协议签订后,传媒网络公司向女学生支付签约费1万元。直播一个多星期却遭到家长的强烈反对。无奈女中学生解除了约定,却被网络公司告到法院,赔偿20万元整。 法院认为,对于违约金具体数额,应当运用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个案情况充分考虑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收益等各种因素综合予以确定。经过法院判决,赔偿网络公司违约金1万元和损失3万元整。 这个判决当然有其法律的依据,但是又似乎存在另外一个法律问题。我国的法律规定,只要年满18周岁且精神健康的公民就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很显然,女学生只有16岁,还不具备有完全行为的能力。她的行为仍然要受到父母的监护。 那么问题来了,任何法律也没有规定不能允许16岁的女中学生搞直播,父母也没有权利干涉孩子的自由。那么结合现有的法律和直播的条款,要有具体的直播年龄要求。法律规定,考虑到我国九年义务教育制度的现状,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若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也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因此,我们要有这样的硬性规定,未年满18岁搞直播,不但要本人同意,还要其监护人的同意签字。如果父母没有签字同意,这个签约在法律上不能成立,不但不能保障直播网络公司的权益,也不能保障主播的权益。 我们要逐步完善直播的法律条款,不但是为了网络的健康发展,同时也是为了保护网络公司和直播播主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