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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南昌,男子和女子相识半年后结婚。婚后不久,男子却发现妻子瞒着他悄悄服用一种药

江西南昌,男子和女子相识半年后结婚。婚后不久,男子却发现妻子瞒着他悄悄服用一种药品,他偷偷查询,得知真相后勃然大怒,一纸诉状把妻子和岳父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婚姻、并返还28万彩礼。法院这样判了!

(案例来源: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客厅中,尹国华把妻子支走,抬眼看了看岳父布满沧桑的脸。早已准备好的话在喉咙中滚了又滚:“爸,我要和晓红离婚。”

岳父语重心长地说:“夫妻之间有矛盾就解决矛盾,切不可把离婚挂在嘴边。”

尹国华掏出手机,翻到其中一页,递到岳父面前。

万良仔细看后,脸色瞬间大变。

一年前,尹国华刚升了职,朋友又给他介绍了万晓红。两人一见如故,相谈甚欢。

两人很快确定恋爱关系,双方家长也对他们十分满意,很快就把结婚提上议程。

虽说晓红的父母对彩礼要求不高,但尹国华不想委屈了晓红,不仅按当地规格给足了彩礼,婚礼购置的许多东西他也积极出钱出力。

就这样,尹国华一共向晓红父亲转了28万,在他看来,这些钱相比自己的幸福生活根本就不算什么。

婚后的生活幸福甜蜜,但不久,尹国华发现晓红的情绪有些不稳定,有时候会莫名其妙的发呆,还经常背着他吃药。

尹国华关心地问她怎么了?每次都被她岔开话题。这让他心中升起疑惑。

那天,他把电脑忘到了公司,便借用妻子放在书房的笔记本电脑。

电脑没有关闭,打开的网页是中国残联信息中心。

鬼使神差的,尹国华在查询页面输入了妻子的姓名和身份证号。

当页面跳转出妻子的信息,他瞬间脸色苍白,目瞪口呆。

在电脑页面上,显示妻子是精神残疾。

他的面容因为痛苦而扭曲,他想着妻子秀美的面容,怎么也不能把她和精神病联系在一起,可现实又不容他对妻子的异常避而不见。

尹国华陷入痛苦和纠结中,他又查询了许多有关精神病的知识,知道的越多,他心中的痛苦和纠结也就越多。

最终,对未来生活和子孙后代的担忧战胜了对妻子的爱,他决定和妻子分开。

但他不想刺激到妻子,于是,就出现了开头的一幕,他和妻子一起去了岳家,并把妻子支走,和岳父提了自己要离婚的想法,并将自己查询到的有关妻子精神病的证明拿给岳父看。

然而,在证据面前,岳父却并不同意他的要求,尤其是听到他还要自家返回彩礼时,更是变了脸色。

后来,尹国华和岳家又沟通几次,均以失败告终,无奈他将妻子和岳父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婚姻、岳父家返还彩礼和其他费用共28万。

那这件事在法律上该如何解读?

1、尹国华的请求是否会被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也就是说,结婚的双方,如果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却没有在结婚前告知对方,婚后,另外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具体到本案中,如果尹国华能够证明,妻子在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症状,他的请求是会被法院支持的。

另外,请求撤销婚姻一般是从当事人知道一年内提出。本案中,尹国华在结婚半年后发现,当即就提出离婚,也在诉讼时效内。

2、那么问题来了,精神病属于重大疾病吗?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重大疾病,法院一般会根据《母婴保健法》和《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综合判断。

其中,《母婴保健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本案中,晓红的病属于精神分类症,属于重大疾病,因而,法院会采信尹国华的诉求。

3、为何尹国华不申请离婚,而是要求撤销婚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因为被撤销的婚姻,意味着他们的婚姻没有法律效力,二人的身份证明上还是未婚。

同时,他们也不具备夫妻间的相互权利和义务。

而且,他们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按照同居财产分割,而不是按照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

所以,尹国华提出撤销婚姻,主要是冲着这两方面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万晓红婚前隐瞒不对,但鉴于两人已经共同生活,因而判决:撤销二人婚姻关系,酌定万晓红返还23万彩礼。

4、婚前检查是每一个进入婚姻中男女要重视的事情。

《母婴保健法》第八条 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一)严重遗传性疾病;

(二)指定传染病;

(三)有关精神病。

婚前检查,发现有以上疾病可以尽早治愈,或者及时止损,而不是等到婚后发现了,再去申请撤销婚姻。

婚前检查,是对男女双方的负责。你怎么看?

(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