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绍兴,一女子因购买的精装修房装修存在质量问题,多次找到开发商,但是开发商总是推三阻四不予解决。无奈之下,女子爬到售楼部楼顶要跳楼维权。没想到,开发商报警后女子被警方带走关了20多个小时,并进行了处罚。女子不服,将派出所起诉至法院,法院判了。(案例来源:诸暨法院)
女子杨娟是外地人,多年来一直在城市打工。她和丈夫的心愿就是能够在当地买房安家,成为真正的当地市民。为此两人省吃俭用,努力存钱终于存够了首付款,并在当地购买了一套商品房。
在两人急切的盼望下,房子终于交了。两人怀着激动的心情,拿到了新房钥匙。可是刚刚搬进去没有几天,他们就发现这个房子的装修,与开发商宣传不一致。比如,改用品牌材料的选择了非品牌的,而且装修质量很差,与其卖房时宣传可以说是大相径庭。
杨娟去找开发商要求其解决问题,但是开发商总是推三阻四,被逼急了以后,则表示房子就是这样,爱要不要。
杨娟十分恼火,自己半辈子的积蓄购买的新房,居然被坑了。她决定维权到底!
一天她和其他业主再次来到售楼部讨要说法,开发商还是那样一副死猪不怕开水烫的嘴脸。杨娟一气之下跑到了售楼部楼顶,表示不给解决问题她就跳楼。
随着,她在楼上的哭诉,楼下聚集的人越来越多。开发商害怕真的出现问题,赶紧报警。警方到来后,将其劝下。随后将其带到派出所进行调查询问。
经过调查,警方认为杨娟的行为构成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依法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杨娟不服,将派出所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派出所赔礼道歉并赔偿其损失3000元。
在法庭上,杨娟陈述了事情的经过,并表示她是正当维权,而出警的办案人员把她带至派出所关了二十多个小时,不给吃的也不给喝的,导致其身体受损。不仅如此,警方还对其作出绍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杨娟表示,辛苦半辈子买了一套房,竟然存在原严重质量问题。她前往小区维权是正常合法的行为,人民警察不仅不帮人民,还在未查明事实的情况下对其作出处罚,不符合法律规定。办案人员在处理过程的不当行为给她造成损害理应赔偿。请求法院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派出所赔礼道歉并赔偿3000元损失。
派出所辩称:
1、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杨娟因市之光装修质量问题,爬到售楼部楼,以扬言跳楼的方式进行非法维权,被公安机关查获。以上事实有杨娟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归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2.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杨娟的行为构成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派出所认真履行告知程序,依法告知杨娟拟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对杨娟处行政警告处罚,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3.杨娟要求赔偿没有事实依据
杨娟以装修质量为由,进入高楼楼顶扬言自杀,派出所接到报警后,联动了消防、120、属地街道等单位的应急力量开展处置,已对该区域的公共秩序造成损害,该行为已不是其所称的维权行为,已构成扰乱公共秩序治安违法行为。杨娟在被传唤期间,警方已提供了正常的饮用水和食物。
对杨娟提出的被关押二十多小时的情况,警方认为杨娟在高楼扬言自杀,已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扰乱公共秩序治安违法行为,因其行为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对其传唤期限延长至二十四小时。
综观全案,派出所对杨娟作出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恳请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杨娟为维权跑至售楼部顶楼扬言跳楼,事实清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本案中,杨娟扬言跳楼,导致了公安、消防、120、属地街道等单位动用应急力量进行处置,已对该区域的公共秩序造成损害。现警方对其作出警告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本案中,杨娟的行为有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派出所对其询问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程序正当。 故,法院认为派出所的处罚符合法律规定,杨娟的诉讼请求不成立,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遇到问题一定要合法维权,否则得不偿失。大家认为应该怎样合法维权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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