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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大妈,将名下唯一一套价值300多万的房子赠与女儿,可就在女儿偷着乐的时候,

北京一大妈,将名下唯一一套价值300多万的房子赠与女儿,可就在女儿偷着乐的时候,大妈的男友却怂恿大妈将房子要回来。女儿得知后,赶紧将房子卖了,生怕妈妈的男友骗去房产。然而,让她想不到的是,妈妈竟然狠心将她告上法院,法院最终这样判了!

(案例来源:重庆日报)

张大妈夜里躺在床上想来想去,还是觉得男友刘镇民的话有道理。

父母心,儿女身,儿女心,石头上。自己的财产只有攥在自己手里,才是最安全的。

于是第二天,张大妈就请了律师,状告女儿秦竹,决定将房产要回来。

秦竹也没想到,她和母亲的关系竟然能走到这一步,说起来,她心里还是挺恨刘镇民的。

在秦竹眼里,这一切都是刘镇民不怀好意。

两个月前,张大妈将名下唯一一套房产赠与了秦竹,母女俩签订了协议,秦竹对张大妈履行赡养义务,张大妈保留房屋的永久居住权。

对于赡养义务,只是张大妈给自己上了一个双重保险罢了。

秦竹讲的很清楚,赡养父母是子女义不容辞的责任,即便没有这套房,她也应该赡养母亲。

签订完协议后,秦竹心里挺高兴的,毕竟这套房子值300多万呢。

可让她想不到的是,过户还不到两月,母亲话里话外又有了反悔的意思。

秦竹一打听才知,都是刘镇民在背后怂恿的。

刘镇民是张大妈刚认识了一个月的新男友,两人现在是同居关系。

张大妈是一个心直口快,没什么心眼的人,什么都跟刘镇民说。

秦竹深知母亲这一点,一辈子没心眼,没主见,前半辈子被父亲保护的太好了。

鉴于母亲的性格太过单纯,秦竹对母亲找男友只有一个要求,不能领证,只能搭伙过日子。

可谁能想到,自从母亲认识了刘镇民,就跟被勾走了魂儿一样,被刘镇民拿捏的死死的。

两人才认识不到一个月的时候,刘镇民就提出要和母亲领证,说什么真爱,会把母亲保护好的。

母亲还真信,嚷嚷着要领证,结果被秦竹拦下了。

秦竹当着母亲的面儿反问刘镇民:难道不领证,你就不会保护我妈了?那这又算哪门子真爱,你这是妥妥的打自己脸呢。

刘镇民被怼的哑口无言。

秦竹看形势不好,怕情况有变,趁着房子还在自己手里,再加上她又看上了一套别墅,想着孩子大了,母亲老了,一家人住的地儿宽敞一些,也舒服。于是就赶紧把母亲的房子,委托给中介,和买家把买卖合同都签了。

张大妈得知后,很生气,再加上刘镇民那句“父母心,儿女身,儿女心,石头上”,张大妈就更加没安全感。

她觉得刘镇民说的对,人老了,还是把钱攥在自己手里安全些。

于是,张大妈硬是把秦竹告上了法院,让她将房子还回来。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我们该如何认定此事?

1、张大妈赠与秦竹的房屋,是附带义务的赠与。

根据母女俩签订的协议书,所附义务为秦竹对母亲尽到赡养义务,并确保其对案涉房屋的居住权益。

而秦竹在未经母亲允许的情况下,私自将房产售卖,终止了母亲在该房屋内的永久居住权,构成违约。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撤销双方就案涉房产签订的《赠与合同》,女儿秦竹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协助母亲将案涉房屋变更登记至母亲名下。

2、秦竹如果感到刘镇民居心叵测,对母亲另有所图,应该跟母亲好好沟通,分析其中利弊,而不是如此武断的卖掉母亲的房子。

就此看来,秦竹也有自己的小算盘,并非只是单方面担心母亲被骗。

《民法典》第14条规定: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秦竹如果真的有心,就应该多关注母亲的精神生活,多陪伴母亲,深入了解母亲内心的需求,这样也就不会给刘镇民可趁之机。

3、秦竹卖掉母亲房产,违反了诚信原则。

《民法典》第7条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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