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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一小伙在网上认识了一名女大学生,两人聊得比较投机,小伙也给女学生转过几次账

新疆,一小伙在网上认识了一名女大学生,两人聊得比较投机,小伙也给女学生转过几次账,谁知这名女大学生因为卖 淫被抓,因为有转账记录,警方一举将小伙也抓获归案,随后对其处以了行政拘留和罚款的处罚,可是小伙辩解自己和女大学生只是朋友关系,于是将警方告上法院,要求撤销行政处罚。

男子小孙刚满30岁,因为还是单身,所以就经常刷短视频,于是就认识了一名女大学生小娜,两人相谈甚欢,因为小娜是大学生没有收入来源,所以,小孙也是偶尔给小娜发红包,小到20元,多到200元。

可是,因为小娜有过卖淫行为被警方抓获归案,通过调取小娜的转账记录,发现小孙转账频繁,于是警方致电小孙要求到派出所进行调查。

经过一番调查后,警方以小孙存在嫖 娼为由,对其做出了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0元的处罚。

然而,小孙却认为,自己和小娜就是朋友关系,转的钱是小娜向自己借的钱,不是违法所得,因此,小孙申请了行政复议,希望能够撤销处罚,奈何行政复议后,因为超过了60日,上级部门并未采纳小孙的申请,对其进行了驳回处理。

随后,小孙将警方告上了法院,希望法院能够撤销处罚,小孙认为,第一,自己不存在违法行为,和小娜只是朋友关系,转的钱是小娜的借款,第二,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的签字不是本人签的,所以,该行为严重违反了程序,应当撤销,第三,行政处罚应当在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警方处罚已经超过了时效,所以也应该撤销。

其实,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也就是说,虽然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但是违法行为自发生之日起6个月没有发现的,就不能再处罚了。

对此警方表示,虽然小孙的违法行为发生在4月,但是5月的时候就已经对其立案调查了,但是直到10月才找到小孙,因此,10月的时候要求小孙到案调查,并未违反法律规定。

加上小孙和小娜的的供述相互吻合,尤其是两个人都能够在13张照片中辨认出对方,以及辨认了违法的地点,由此可见,两人确实发生了不法行为。

小孙辩解签字不是自己的,实际上,在行政处罚当天,小孙就自己签了字,而且当天就对这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了送达, 并不存在小孙说的签字不是自己的,送达没有完成的情况。

因此,被告希望法院驳回小孙的诉求。

那么,法院是如何审理的?

首先,法院确定了本案的被告具有对本辖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职权。

其次,由于小孙的违法行为发生在4月,警方立案是在5月,因此不存在小孙说的超过6个月的情形,因此对小孙的这项要求不予采信。

第三,询问笔录中提到,如果你不给小娜钱财小娜是否会和你发生关系?小孙回到肯定不会,因为去之前就知道不给钱她肯定不会和我发生关系的。

据此,应当认为,小孙对其与案外人小娜之间基于金钱交易、发生不正当关系的事实非常明确,警方对原告存在嫖 娼的违法行为认定的事实正确。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小孙的诉求,可是小孙不服又提出了上诉。

但是,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因为在复议机关既未改变原行政行为又未维持原行政行为的情形下,小孙可在起诉期限内选择就警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提起诉讼或就上级部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提起诉讼,因为两被告做出了不同的行政行为,不具备共同被告的基础。

所以,小孙的诉求并不明确,据此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直接驳回了小孙的起诉。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