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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临高,男子发现婚内出轨生子的前妻,仅离婚两个月就再婚,且再婚丈夫还不是孩子的

海南临高,男子发现婚内出轨生子的前妻,仅离婚两个月就再婚,且再婚丈夫还不是孩子的父亲后,立即上门拆穿前妻并要求其按照借条约定还钱。前妻被拆穿并又离婚后,将男子告上法庭,主张当时借条是被迫写的、男子导致其几个月内离婚两次,应当赔偿其精神损失费,但法院却支持男子的反诉。

(来源:海南省临高县法院)

男子王某出生于86年,王某上网认识比其小3岁的女子陈某后,与其互加微信好友。

认识几天后,陈某主动邀约王某见面。王某见到真人后,觉得陈某真人比照片还要好看,并对其展开追求。可能看出了王某的心思,认识不到一个月,陈某就以其欠有外债要还为由,向王某借钱。

虽然一开始时有点犹豫,但为讨陈某的欢心,王某最终还是同意了,且一借就是5万元。

两个月后,陈某又以其母亲生病为由,向王某开口借10万元。陈某收到这笔钱的三天后,直接就拿着户口本,拉着王某到民政局办理结婚证。

婚后王某手上已经没有积蓄,为了生活,其在家人的帮助下,开了一间店铺,与妻子陈某共同经营。

可结婚一年后,陈某却以要照顾母亲为由回了娘家。

当时王某也没多想,就送陈某到车站坐车回老家。

陈某在老家住了一段时间后,在没有通知王某的情况下,突然回来了并声称其回娘家后就发现怀孕了。

得知已经怀孕三个月后,王某确信陈某是在回娘家前就怀上的,并要求陈某要好好养胎,准备当妈妈。

可回来几天后,陈某却又以二人没有积蓄、怕孩子出生后会跟着一起受苦为由,决定先不要孩子了。

王某听后当场表示反对,但陈某的态度很坚决。

为了让陈某安心生下孩子,王某向发小羊某借了5万元,并在收到钱后第一时间就转给了陈某。

陈某收到后立马就消停了,并表示自己会安心养胎。

之后的日子里,王某只让陈某在收银台处收钱,自己则一个人包办了店里和家里的一切粗活、累活。

万万没想到的是,王某在家中打扫卫生时却意外发现陈某的产检单上写着的时间是在回娘家后怀上的。

可无论王某怎么追问、质疑,陈某就是不承认,还以王某不信任她,日子没法过了为由,又回了娘家。

得知陈某已经生下孩子后,王某立即上门讨要说法。

这时陈某还是不承认,但王某是有备而来的,当场提出要去司法鉴定中心,做一次亲子鉴定。

当时很多亲戚在场,迫于压力,陈某承认在娘家时因同学聚会时醉酒并与一男同学开过房。

事后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领证当天,陈某写下欠条,承认婚前婚后收到的共计20万元是借款。

虽然是王某提出离婚的,但其实心里还是有点放不下陈某,并经常会去浏览对方的生活动态。

可谁曾想,才离婚不到两个月。陈某就再婚了,且再婚丈夫还不是陈某所育孩子的父亲。

也就是说,陈某离婚前的出轨对象不止一个人。

王某得知后,感觉又被耍了,于是拿着证据上门,拆穿陈某,并要求其立即还钱。陈某的再婚丈夫有点懵,但王某手上的证据足以证明其说的是事实。

陈某的再婚丈夫得知陈某是这样的人后,及时止损,当场就提出离婚,并要求陈某归还所有彩礼。

就这样,陈某在短短几个月内,连续离了两次婚。

事后陈某一气之下,将王某告上法庭并主张称:

第一,其在收到钱后第三天就与王某登记结婚,足以证明,其婚前收到的15万元是彩礼。二人登记结婚且共同生活一两年,因此,即便离婚也无需返还。

第二,婚内收到的5万元,是夫妻共同财产,且是用于共同生产经营支出,故也无需返还。

第三,写借条时是被王某带着一群人上门逼迫的,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的。

第四,王某在离婚后还带人上门闹事导致其再婚几个月后就离婚,并造成其不到一年内就连续离婚两次的后果,对其精神和声誉上造成严重损害。

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王某本来就一肚子火,得知陈某恶人先告状后,提出反诉,要求其马上还钱。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33条规定,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

那么法院最终会怎么判呢?

首先,聊天和转账记录可以证明陈某婚前收到的15万元是借款。即陈某收到钱后,曾还过两次共计1.6万元,且聊天记录证实陈某当时说是还钱才转的。

其次,陈某没有证据证明王某存在过错,以及其受到了严重精神损害,故不支持其索赔主张。

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后,现有证据证明陈某婚内收到的5万元,是王某向发小羊某的借款,因此,王某并非主体适格。

法院的意思是说,婚内的那5万元,钱是羊某的,提出返还主张只能是羊某,而且,虽然钱是王某借的,但其收到钱后马上就转给了当时的妻子陈某,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羊某应当向二人提出主张。

综上,法院判定陈某应还款王某13.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