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赣州,货车司机在运输牛奶的过程中,造成32箱牛奶外包装有点破损,并被要求赔偿了2095.24元。可司机支付赔偿款后,公司却不允许司机带走破损的牛奶。但司机质疑称,自己赔偿了就代表已经买下这32箱牛奶,凭什么又不让自己带走呢?
(来源:小强热线)
陈师傅(化名)是一名货车司机,其从内蒙古呼和浩特拉了一整车整箱的牛奶到赣州的一个中转仓后,被发现有很多箱牛奶外包装破损,并被要求赔偿。
后经清点,破损的牛奶一共有32箱,陈师傅按照要求赔偿了2095.24元。可赔偿后,公司却不让带走。
陈师傅当场质疑称,既然自己都已经赔了钱,那这些破损的牛奶就是自己的,凭什么不让其带走呢?
但公司表示,即便是全额赔偿,也不管是破损了多少箱,最多只能带走不足一整箱、23包好的牛奶,其他部分必须要按照公司的要求,全部销毁处理。
1、对于公司的要求,有网友表示理解,毕竟32箱牛奶被陈师傅带走后,他要么拿出去低价处理,要么就是送人。无论是哪种处理方式,只要饮用后出现问题。最终,找的是只会是公司,而不会是陈师傅。
民法典第120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也就是说,只要是产品出现问题,厂家一定会成为被告之一,因此,公司出于谨慎态度,没有问题。
2、也有网友认为,陈师傅在运输过程中,造成货物的损坏,公司要求其全额赔偿,确实没有问题。
民法典第832条第1款明确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损坏、灭失承担赔偿责任。
但该网友还认为,既然陈师傅已经赔偿了公司的损失,那么这些牛奶就应当归陈师傅所有。公司最多就是将外包装去掉后,让陈师傅带走,否则不公平。
3、还有网友质疑称,不相信公司会因纸箱有点破损,就将一整箱牛奶销毁,此举也有违反食品浪费法。
反食品浪费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食品,是指《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包括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食物。
本法所称食品浪费,是指对可安全食用或者饮用的食品未能按照其功能目的合理利用,包括废弃、因不合理利用导致食品数量减少或者质量下降等。
持这个观点的网友,主要是考虑到,仅因包装破损就将牛奶销毁,实在太浪费了!
4、但笔者个人认为:首先,食品安全无小事!
其次,没人知道外包装是什么时候破损的,牛奶外包装破损,就会造成牛奶不能饮用,这是原则问题。
最后,食品安全法第29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进行显著标示或者单独存放在有明确标志的场所,及时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
也就是说,只要是有可能变质的食品,公司就有义务进行销毁,因此,公司将损害的部分留置并销毁是合理合法的,否则,公司就会被主管部门处罚。
那么大家认为,公司的规定合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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