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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警惕!”湖北武汉,一男子上网时购买了一名自称年收入500万元“导师”的课程

“值得警惕!”湖北武汉,一男子上网时购买了一名自称年收入500万元“导师”的课程,可结果男子却遭遇了连环诈骗。目前,警方根据线索总共抓获了70多名涉案人员,检察院已经批捕27人,确认涉案资金高达6千万元、查处5个窝点、13家空壳公司。

(来源:极目新闻、红星新闻)

一男子在上网时发现某直播间一名自称年收入500万的“导师”在讲课并声称“0基础也能实现开网店、从而实现财富自由梦想”,但前提是要买他的课程。

就当男子犹豫不决、半信半疑时,直播间的多名“粉丝”轮流现身,并讲出自己的“成功案例”。

可男子购买所谓的课程后却发现,自己正一步步掉进提前设计好的的连环陷阱。原来,这只是引流的第一步,男子购买课程并开设店铺后,就会亏损。

紧接着,他们又让男子花钱购买“无人直播技术”,为了让男子确信这门所谓的技术有效果,他们又找来专业团队为男子直播间刷单,造成生意火爆假象。

男子信以为真后,就会被引到假冒的电商平台处投资开店。男子又投资开店后,才发现一切都是假的。

男子报警后,民警发现这是一个诈骗团伙。

后经民警调查取证确认,这个团伙一共有5处窝点、13家空壳公司。每个公司几乎都有上百名受害者报案。而当其中一家公司被多人投诉后,他们就会换一家公司用同样的套路,在网上继续实施诈骗行为。

据了解,警方一共抓获70多名嫌疑人,其中27人已经被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涉案资金近6千万元。

1、有许多网友评论说出自己被骗的经历,有几千元,也有几百元的,因损失不大,所以很多人没有报警求助。但笔者认为,哪怕是几百元也要报警,避免更多的人上当受骗,让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处罚。

2、据了解,很多网友不报警的原因是自认为,对方确实提供过服务,一般很难认定对方的行为是诈骗。

那么法律对此,实际上又是如何评价的呢?

首先,认定构成诈骗罪必须满足三大构成要件。

第一个要件是行为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目的。

对于非法占有为目的,大家一定要有清楚的认知。即只要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能力还钱或者明知道自己没有能力为对方提供所对应承诺的服务,还去借钱或者收取钱财的,就是属于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比如说,张三已经欠一屁股债了,明知道自己没有能力还钱,还声称自己卖了房子后就可以还钱,就是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但这还不能认定为诈骗罪。

第二个要件是行为人使用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手段。

接着上个例子,张三明知自己没能力还,但还是以自己卖房后可以还钱并据此向李四借钱。如果张三有房子,那是民事纠纷,但张三没房子或者明知房子已经抵押出去卖不了,就是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手段,属于诈骗,但还不能认定为构成犯罪。

第三个要件是行为人非法占有了2-5千元以上数额较大以上的财物或者两年内实施过三次诈骗行为的。

也就是说,同时满足第一、第二个要件只能认定为诈骗,加上第三件要件,才能正式认定为诈骗罪。

具体到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声称是真实的成功案例,且有能力教客户赚钱,但其却说不出一个成功案例的联系方式,让民警去核实。这不就是虚构事实么?加上警方事后核实他们是刷单骗客户信任的客观事实,这不就是隐瞒真相么?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50万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处没收财产。

也就是说,本案诈骗所得6千万元,远远超出诈骗罪金额的认定标准。因此,本案可以认定为构成诈骗罪,且具有数额特别巨大情节,故应处10年以上。

其次,本案之所以会被认定为团伙,是因为一两个人是根本做不到的。即本案是共同犯罪。

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27条同时还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总而言之,被批捕的27人当中,都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后果,只是法院在量刑时会被根据各行为人在本案中所起到的作用,而判定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是,从犯可以比照主犯,酌情从轻处罚。

最后,既然构成诈骗罪,那这6千多万元就是属于犯罪所得,依法应当全部退赔给被害人。

刑法第64条明确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也就是说,当初选择报警的受害者,现在可以追回自己的血汗钱且一般都是全额退赔,一分都不能少。

3、最后,本案有警示作用!希望大家上网时谨记一点,但凡说要带你赚钱的人,一定是要赚你钱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