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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清远,初三少女与同班男同学早恋后,多次在少女家中发生关系。少女父母得知后报警

广东清远,初三少女与同班男同学早恋后,多次在少女家中发生关系。少女父母得知后报警,后因少女承认是自愿的,男同学赔偿2000元并承诺不再与少女有接触。可二人分别到两家技校上学后,又继续保持情侣关系并又在少女家中发生关系。少女父母得知后再次报警,但因双方是自愿的,民警只能批准教育。事后少女父母将男同学,告上法庭。

(来源: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杨先生与妻子刘女士登记结婚后,育有一个女儿,女儿名叫小杨,小杨是当地某中学的初三学生。

阮先生与前妻育有儿子小阮。小阮与小杨是初中同班同学。初三下学期时,二人发展成为情侣关系,

确定关系两个月后,双方多次自愿发生了关系。

两个多月后,杨先生与妻子得知此事并报警处理。

与此同时,刘女士带着女儿小杨到医院检查身体,医院诊断结果显示,小杨身体并无大碍。

事后经公安机关调解,双方家长达成了和解协议。

协议内容大意为:小阮父亲向小杨父母支付2000元作为检查医疗费,小阮本人写下保证书,承诺不会再与小杨发生关系、保证书上有小阮父子俩的签名。

可之后二人还是瞒着家长偷偷来往。

几个月后,二人初中毕业并分别进入不同的技术学校读书,但二人一直保持联系并也一直有发生关系。

距离上次报警8个月后,杨先生因得知女儿小杨趁家中无人时,又与小阮发生了关系,故再次报警求助。

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后,因小杨本人也承认其是自愿的,故仅对小阮批评教育处理。

事后母亲刘女士带着女儿小杨到医院检查身体。医院诊断结果显示:小杨有宫颈炎。

几天后刘女士又带着小杨到医院做了精神和智力测试。结果显示:无抑郁、无焦虑症状,有痴呆表现。

拿到两份诊断结果后,家长将小阮父子俩告上法庭。

小杨父母认为:

第一,两人逐渐从普通同学发展成不成熟的早恋关系。交往期间,小阮不断通过甜言蜜语的方式搅乱小杨心智,博取好感,并借机与其发生性关系。

小杨正处于青春期,尚不能理解男女关系,事后小杨不知所措,但小阮却购买了“左炔诺孕酮片”给小杨吃,让其进行紧急避孕。小杨在害怕、紧张的情绪下,加之自身也缺乏相关知识,又不敢让家长知晓,听从小阮的话大量服用避孕药,导致出现掉发、经期紊乱等不良症状和影响。

第二,事发后家长曾报警,小阮也承诺不再与小杨接触,不再哄骗小杨发生关系,同时自愿赔偿2000元医疗费用。但事后却违背承诺并巧言令色哄骗小杨再次与其发生关系,且丝毫不顾小杨当时正处于生理期。故小阮存在重大过错。

第三,医院诊断报告证实因小阮的不负责行为,造成小杨身体上与心理上均受到了无法逆转的伤害,身体上出现宫颈炎疾病,对日后的生育能力有着极大的影响,心理心智上出现内向、不愿主动与人接触、情绪不稳,并有痴呆表现等不良情况。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过错行为造成他人民事损害的,行为人应当为此承担责任。

据此,小杨家长主张小阮应当赔偿医药费、误工费237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但小阮反驳称:

第一,双方都是自愿的且感情正常稳定,不存在哄骗的行为,而且每次都是小杨自己主动提出的。

第二,小杨亦确认因为喜欢小阮,只要小阮提出来其就同意,故其不存在任何过错。

小阮父亲主张称,

其一、小杨父母提供的医院检查报告单均没有显示是因服用避孕药或者因小阮所致,小杨父母所陈述的不良症状及影响与小阮的行为无因果关系。

其二,小杨自认在与小阮建立恋爱关系前,其已谈过恋爱,经验丰富,并非对男女关系毫无认知。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民法典规定,自然人的身体健康、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侵犯自然人的人格权利的,侵权人应当赔偿被侵权人的物质损失及精神损失。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具体本案中,小杨与小阮都属于未成年人,因相互喜欢在一起发生早恋,双方发生行为是自愿的,且不止一次,小杨亦确认是自己同意的,故小阮不存在违法的侵权行为。因本案不存在侵权的事实,小杨父母请求小阮承担侵权的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

虽然小阮的行为对小杨精神上和心理上造成了影响,但根据小杨父母提供的精神和智力测试报告,并无造成严重的精神伤害。

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综上,法院认为现有证据未能证明小阮有侵权行为,且小杨父母亦无法举证证明小杨受到严重精神损害,故法院驳回小杨父母的所有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