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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一年轻女子在网上实名举报称,自己醉酒后,被交警中队的原副队长刘某强奸,

山东济南,一年轻女子在网上实名举报称,自己醉酒后,被交警中队的原副队长刘某强奸,而后被迫与其建立了不正当关系,甚至刘某还有受贿等诸多违法犯罪情节!

2024年5月27日,官方对此事进行了通报,通报中载明:

举报的女子为葛某,现已查明的事实是,2020年3月至2021年期间,刘某与葛某存在违反生活纪律问题。2023年6月,刘某被给予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降为一级警员。2023年7月,葛某到公安机关管报警称被强奸,但警方经过调查后,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不予立案。

以上就是事情的大概经过。对于此事,网友议论纷纷,有网友表示,这样来看的话,虽然葛某举报了刘某诸多问题,但多数都是诬告;也有网友称,无论是不是诬告,单就婚内出轨一项,也应当直接开除。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看,此事应该如何评价呢?

首先,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简而言之就是,虽然认定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刘某本身的供述并不是关键,但也绝对不能仅仅听信葛某的一面之词,而是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而是排除合理怀疑。

按照法律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通过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方式,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的行为。

具体到本案中,葛某称自已系在醉酒后与刘某发生关系,但却未在案发后第一时间报警,而是与继续与刘某保持不正当关系,直至本案案发。

由于葛某未及时报警而且固定证据,所以现在根本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刘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其次,刘某的行为虽然不构成强奸罪,但其作为公职人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葛某保持不正当关系,已经属于违规违纪行为。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40条规定,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的行为,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很多网友认为,此事在网上闹的沸沸扬扬,已经造成了情节严重的后果,所以应当直接开除,但事实上,这种观点是有失偏颇的。

本案中,评价刘某的行为时,不应当将葛某曝光的后果,归咎到刘某身上,故官方在调查后,根据其行为的严重,对其处于相应的纪律处分规定,没有直接予以开除。

最后,刘某的行为令人不耻,应当引起人们的警醒,但也切记不要肆意的造谣、传谣。那么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交流。

评论列表

镰刀DF30501
镰刀DF30501 3
2024-05-29 17:12
长得还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