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史某对可心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吗?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少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少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少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少女多人的。
即与不满14周岁的女孩发生性关系,不论女孩是否同意,都构成强奸罪。
超过14岁,自愿,不涉及犯罪。不会坐牢。
本案中,要鉴定是否强奸罪,主要看可心当时是否自愿?
她已经满十四周岁,只要是她自愿,那史某和张某就不构成强奸。如果不是自愿,则史某和张某构成强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