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连,男子与已婚女同事发生关系后,被女同事控诉,随后男子被法院处以了有期徒刑3年的处罚,可是,在男子服刑期间,男子的妻子查看手机发现,丈夫竟然背着自己给女同事转账,于是便认为双方系不正当关系,随即,妻子将女同事告上了法庭,要求返还1.4万元。
刘先生和赵女士是同事关系,由于两个人在一间办公室,加上经常有工作需要沟通,所以两个人的关系比较好。
没事的时候,刘先生就喜欢挑逗赵女士,经常给赵女士发一些出格的词语,不过,由于赵女士已经结了婚,所以对此也不太在意。
后来,刘先生和赵女士以及其他同事在一起喝酒之后,两人来到了酒店发生了关系,事发后,赵女士却指控刘先生趁着自己醉酒侵犯了自己,于是便报了警,最终,刘先生被以强奸罪判处了有期徒刑3年。
判决之后,刘先生的妻子王女士在翻看丈夫手机的时候,意外的发现前段时间以来,丈夫多次给王女士转账,一共转了12000多元,而且丈夫还有购买电影票、开房甚至还有音乐会的开销2000多元。
王女士认为丈夫刘先生和赵女士之间有不正当关系,于是便去探监质问丈夫,在得到了肯定的答复之后,王女士以不当得利为由,将赵女士告上了法院,要求赵女士返还1.4万余元。
然而,面对王女士的指责,赵女士也不甘示弱,她表示自己和刘先生只是普通同事关系,根本不是情人关系,对于刘先生转给自己的1.2万元,实际上是吸收客户的款项后,由刘先生转给了自己,自己再交到公司里。
而对于剩下的2700多元,即便能够认定是同事之间相约看电影看音乐会,也不能就此认定两个人之间是情人关系,本案之所以成诉,完全是因为刘先生趁着自己醉酒时侵犯了自己,事后其家属要求自己撤案未果后,心存不满起诉的自己。
《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因此,王女士向法庭提交了这段时间以来,丈夫转给赵女士的转账记录,以此证实丈夫背着自己侵犯了夫妻共同财产的支配权。
而赵女士随即也把转账记录调取了出来,核对双方的转账记录后,发现在刘先生转给赵女士每一笔账后,赵女士都在当天完成了转账给公司,核对下来之后,仅仅相差几元钱的差额。
所以,法院审理后,对这笔钱的性质是不当得利不予认定。
而对于其他2700多元,因为全部都是刘先生购买的记录,而不是刘先生向赵女士转账的记录,所以,这只能说明刘先生购买过这些食品、门票等,不能说明是给赵女士购买的。
而且,其中的聊天记录显示,刘先生确实在与赵女士聊天中提及要给刘女士购买蛋糕等食物,但是和刘先生的购买记录的时间却对应不起来,就算是给赵女士购买的,也不能就此推断双方存在不正当关系。
最终,法院认定原告的证据不足,不能证明双方存在不正当关系,据此,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求。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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