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台志话: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郑氏政权降清,因而宣布开禁,但仍限制去台。如康熙五十八年规定,凡是去台船只,“必令到厦门出入盘查,一体护送”。“往台之人,必由地方官给照。单身游民,无照偷渡者,严行禁止。”对出洋的商船也规定:“双桅”船“梁头不得过一丈八尺,舵水人等,不得过二十八名”;渔船只能“单桅”,“梁头不得过一丈,舵水人等不得过二十名”。造船也需事先呈报州、县,经审查批准,取得“澳甲、户族、里长、邻佑当堂画押保结”,证实“并未匪之人,方许成造”。船造完也要交验,船户要进行登记、发照;不同类型的船,规定不同的航线。出口商品也加以限制,禁止绸、缎、罗、棉等出境。清王朝对贸易港口限制甚严,即使郑氏降清后,解除海禁,也只准福建漳州一个港口通商。当时,厦门海防同知及驻防在各汛口的水师,负责“稽查海口商、渔船出入及私渡奸民”等事。 ——《福建省志·政府志》(2002年) 福建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 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