乱大发了!深圳一女子,和情夫玩游戏时太过激烈,导致腹腔出血。可没想到,情夫将女子送到医院后,却准备逃跑。幸好被医生拦住了,然而,情夫怕担责任,竟然从兜里掏出了300块给医生,希望医生放他走,并替他保密,但是却被医生拒绝了!
(案例来源:杭州日报)
陈青青躺在医院病房里疼的死去活来,心里后悔极了,早知道这样,最近就应该收敛一点。
然而,她根本想不到,就在她命悬一线,急需手术,需要人签字时,刚刚还跟她颠鸾倒凤的、此时站在病房门口的刘峰却想要逃跑。
刘峰是真怕了,他怕被贺平发现,到时候脸上挂不住,说不定还会挨顿打。
陈青青是贺平的女朋友,两人在一起已经两年了,而刘峰和贺平又是朋友。
陈青青背着贺平和刘峰眉来眼去已经好几个月了,这次趁着贺平出差在外,刘峰逮住机会,赶紧约陈青青去酒店,一解相思苦。
接连三天,两人都是在酒店过的。
最后一次,两人滚床单时,大概是刘峰用力过猛,也可能是俩人最近玩儿的太嗨,事后,陈青青喊肚子疼。
刘峰赶紧穿好衣服在酒店门口挡车将陈青青送往医院。
诊断结果,腹腔出血,医生建议赶紧做手术,让刘峰尽快签字。
可刘峰一听,吓坏了,第一反应是逃跑。
然而,他却没跑成,被医生拦住了。他异常紧张,赶紧跟医生讲了真话:我不是她男朋友,她男朋友马上就到。
说完,刘峰还从口袋里掏出300元,希望医生放他走,替他保密。
结果,此计划失败了,医生并没有收他的钱。
医生跟他讲述了陈青青目前病情的严重性和紧迫性后,刘峰只好硬着头皮在手术单上签了字,缴了费。
还好,最后陈青青及时手术,脱离了危险。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我们该如何认定此事?
1、陈青青在与贺平恋爱期间,与刘峰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有违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8条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尤其刘峰与贺平还认识,又是朋友,在这种情况下,陈青青和刘峰偷情,简直就是不仁不义。
所以,陈青青最后落个这种下场,也是咎由自取。
2、没有家属或者朋友签字,医院能否给患者进行手术?
《民法典》第1220条规定: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也就是说,当时那种情况,如果刘峰逃跑了,找不到人了,那么医生经过医院负责人的同意,也是可以进行手术的。
3、假设陈青青没有取得及时的抢救,身亡了,刘峰要不要负主要责任。
《民法典》第18条规定: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陈青青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频繁的性生活会对身体带来危害,却还这样做,所以,她本人应该对这件事给她带来的伤害,负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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