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思极恐!”河南驻马店,男子给女儿办理户口,委托鉴定中心进行亲子鉴定,由于女儿不方便回来,便让大1岁的儿子穿着裙子代替女儿,谁料,鉴定中心工作人员看也不看,直接给其儿子拍照、抽血、化验,后给男子出具了亲子鉴定报告。(来源:红星新闻)
据悉,打拐志愿者上官正义发文称“河南黄淮司法鉴定中心将男孩鉴定成女孩用之落户”。称一名王姓夫妇前不久让自己4岁的亲生儿子穿着裙子,冒充3岁的女儿做了亲子鉴定,并成功拿到亲子鉴定报告,成功给女儿落户。
而据红星新闻报道,王某告诉记者此事属实,并称因为家里孩子多,自己又在外打工,自己就将女儿送出去了,后来对方不要又将女儿退了回来。为了给女儿上户口,而女儿当时又不在身边,便让儿子穿上裙子做了亲子鉴定。
王某还称,负责鉴定的工作人员也并没有甄别孩子的性别,经过拍照、抽血、化验后,最终向其出具了亲子鉴定报告。
记者随后又联系鉴定中心了解情况,鉴定中心负责人表示,我们不做他是男孩或是女孩的判断,我们只相信他给我们提供的材料。鉴定报告里,我们都是有佐证材料的。
对此,记者向该负责人表示,来作报告的是男孩不是女孩本人。
该负责人又说:他顶替的话是另外一回事,那不是虚假报告的事,那属于他提供虚假检材。如果是卖通我们,我们负全部法律责任,这个人该咋处理咋处理。
据悉,目前当地司法局已经介入调查。
该事一时间引起热议,有网友表示,鉴定报告都造假,还有什么能相信!
有网友说,这是亲生的,如果女孩不是亲生的,然后让亲生儿子扮女装登记上户口?……真是细思极恐!
还有网友表示,就算是王某提供了虚假材料,鉴定中心如此睁眼瞎,也需要承担责任!
[安律说法]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首先,王某让儿子冒充女儿做亲子鉴定,中间如果与鉴定中心的工作人员并无非法交易。
因诈骗是指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的数额较大的行为,王某骗取的系鉴定报告,而非金钱利益,因而不构成诈骗罪。
而《刑法》第280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鉴定报告系真实的,王某也不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不过虽然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是王某提供让儿子冒充女儿做亲子鉴定,属于提供虚假检验材料,严格来说,属于扰乱鉴定单位工作秩序的行为,即便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也属于违法行为,面临行政处罚。
其次,反之,如果王某让儿子冒充女儿做亲子鉴定,中间如果与鉴定中心的工作人员存在非法交易。 王某和涉事鉴定中心的工作人员将面临严惩!
《刑法》第229条第1款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具体到本案,涉事鉴定中心的工作人员面临刑事追责,而王某虽然并非鉴定单位的工作人员,但是属于共同犯罪,同样面临刑事追责。
再次,即便只是王某提供了虚假检材,鉴定中心如此疏忽大意,也并不是没有责任。
早在2020年,司法部就印发了《严格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开展亲子鉴定业务有关工作》其中明确指出,“司法鉴定机构核对当事人身份信息应当全程录像,有条件的可以利用人脸识别、指纹识别等方式,并应当要求当事人对身份信息真实性进行书面承诺;严格执行当事人本人到司法鉴定机构提取检材的要求。
当事人确有困难无法到司法鉴定机构而需要现场提取检材的,2名取样人员中至少1名应为承办该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人,并全程录像,严禁司法鉴定人助理或其他工作人员或个人单独提取检材,严禁通过邮寄、快递、当事人自行送检等方式获取检材;对检材应当进行唯一性标识并对流转过程全程记录,确保“保管链”记录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鉴定委托书、被鉴定人及监护人身份信息、鉴定收费发票(复印件)及鉴定活动的完整记录等鉴定文书和材料应当归入鉴定档案妥善保存。”
具体到本案,涉事鉴定中心表示只看材料不做性别判断,显然是违规的,面临处罚。
还应当注意的是,《刑法》第229条第2款,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也就是说,即便只是王某提供了虚假检材,鉴定中心如此疏忽大意,也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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