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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原配太精了!广西一男子和妻子在离婚冷静期内,母亲突然离世,留下一套价值400

这个原配太精了!广西一男子和妻子在离婚冷静期内,母亲突然离世,留下一套价值400万的房子,男子将其变卖。妻子得知后,认为这400多万是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丈夫分割一半给她。丈夫认为妻子平时从不照看母亲,没有权利分母亲的遗产。妻子最终将丈夫诉至法院,法院这样判了!

(案例来源:九派新闻)

王欣荷在客厅走来走去,打转转,点燃一根烟后,猛吸一口,给律师打电话咨询离婚财产纠纷的事儿。

王欣荷和张城早在2021年就已经协议结束了14年的婚姻生活。

看似长达14年的婚姻生活,可其实两人真正在一起的时间,也就四五年,剩下的长达十年的时间,两人都处于分居状态。

当初两人是经人介绍认识的,一开始,两个人都对彼此有浓烈的新鲜感,那时候也年轻,认识不到俩星期,就发生了关系。

随后就确定了男女朋友关系。

可万万想不到的是,两人在一起的第4个月,王欣荷发现自己怀孕了。

于是,两人奉子成婚。婚后第5个月,王欣荷生下了一个女儿。

对于女儿,张城喜欢的不得了。

然而,女儿的出生,带来的一系列冲突和矛盾,让原本感情基础就不牢固的两个人,关系更加的危险。

进入婚姻后,两个人才明白,原来靠新鲜感,靠爱情,是根本维系不了一段长久的亲密关系的。

两个都很有个性,又都不愿妥协的人,迟早会分道扬镳。

于是乎,吵来吵去,感情就淡了,到最后,也没了。

再到最后,一个见不得一个,恨不得对方消失在自己的生活里。

最终,两人提出了分居,张城说:要不分开一段时间,试试看,看看还需不需要彼此。

结果这一分居,就是十年。女儿一直跟随王欣荷一起生活,但张城却从来没有亏待过女儿。

这十年,两人都是各过各的,各玩儿各的,除了女儿的事儿,双方几乎不交涉。

2021年夏天,两人结束了这死一般沉寂的婚姻,双方签署离婚协议时,张城答应一次性给女儿100万抚养费。

可结果,俩人婚是离了,然而100万,张城一分没给。

张城也有私心,他不想一次性给王欣荷100万,他怕王欣荷拿着自己的钱,给别的男人花,倒不如把钱放自己身边,慢慢一笔一笔的给女儿支出。

可没想到,他根本赖不过去,王欣荷直接将他告到法院了。要求支付100万抚养费。

然而,让王欣荷没想到的是,庭审中,她无意间得知,在俩人离婚冷静期的时候,张城母亲去世,留下了一套房产,张城将其变卖了436万。

而这件事,张城一直瞒着她。

如今,王欣荷不仅要向张城索要女儿100万抚养费,还要分割436万夫妻共同财产。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我们该如何认定此事?

1、张城和王欣荷虽然离婚了,可女儿终究是他的女儿,他有责任支付抚养费。

《民法典》第1085条规定: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协议中签署了100万抚养费,张城就应该信守承诺,支付抚养费,尽到父亲的责任。

2、法庭上,张城辩称,房子是母亲的遗物,母亲生前,王欣荷没有尽到一个儿媳的义务,没有照顾过母亲,所以她没资格分割母亲的售房款。

《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张城认为,王欣荷没有做到一个儿媳对婆婆该尽的义务,况且,两人分居的这10年间,王欣荷对婆婆不闻不问,从没关心过,所以王欣荷没有资格索要母亲的售房款。

3、王欣荷辩称,她现在要求分割的不是婆婆的售房款,而是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既然张城已经将房产售卖了,那么售房所得,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她有权要求分割。

法院审理认为,王欣荷要求分割售房款并非基于直接继承张母的遗产所得,而是基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法院最终判决张城支付王欣荷所继承取得的房屋售房款218万余元。

对于此事,你有什么看法,欢迎评论区留言!

评论列表

一望无际
一望无际 24
2024-05-22 21:41
分居十年了,还共同财产
玉鲨鱼
玉鲨鱼 6
2024-05-23 02:09
真扯
明月照长安
明月照长安 6
2024-05-22 21:37
离婚事实存在10年了也算?

永远上不了王者 回复 05-23 09:34
虽然是编的,文中意思是还没离婚,处于分居状态的时候婆婆死了,丈夫得了房款。而他们是分居10后确定的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