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通辽,一男子为了给姐姐出气,把姐夫揍了一顿。姐夫报警后反悔,请求警方不要处罚小舅子。可是警方认为男子已经违法,坚持对其拘留5日罚款500元。男子不服,将公安局起诉至法院,法院判了。(案例来源:通辽中院) 男子曹冲正在家休息时,接到姐姐曹梅电话。电话那头姐姐语气中带着哭腔,说自己被丈夫张亮打了。曹冲听到后,十分气愤,马上穿上衣服赶到了姐姐家。 曹冲和姐姐感情特别好,因为两人相差7岁,从小都是姐姐照顾他,特别是其母亲去世后,父亲要出外打工,都是姐姐一个人在家既当爹又当妈将其带他。现在姐姐被欺负找他求助,他怎么能不着急呢? 曹冲到达姐姐家以后,看到姐姐哭的十分伤心,不由分说就对姐夫张亮动手,两人厮打在一起。张亮打不过曹冲,被打的鼻青脸肿。事后,曹冲将姐姐接回家,而张亮却选择了报警。 警方经过调查,弄清楚了事情的原委。原来张亮想调动工作去另外一个城市发展,而曹梅不同意说他有外心,双方发生了争吵。曹梅感觉到十分委屈,于是给弟弟曹冲打了电话,才有了开头的一幕。 警方调查期间,曹梅找到张亮请求其与曹冲和解,张亮考虑到两人的关系,万一曹冲被拘留今后他和曹梅可能就要离婚了,于是给曹冲出具了和解书。 曹冲将和解书提交给公安局,但是公安局没有接收也不予认可。随后,警方以其行为构成殴打他人为由,决定对其罚款500元拘留5日。 曹聪拿到处罚决定书后,表示不能理解,姐夫都已经原谅他了,为什么公安局还要处罚他?于是将公安局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公安局的处罚决定。 在法庭上,曹冲陈述其诉讼理由: 曹冲表示,他提交的与张亮订立的和解协议有明确的时间,符合法律规定。另外,他和张亮通过多种渠道多次向办案机关表示和解撤案,办案机关不予理睬,坚决对有亲属关系的双方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司法解释,对于家庭、邻里矛盾引起的治安纠纷应当以调解为主。本案中双方都要求和解,公安局却坚持处罚违反了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依法撤销。 公安局则辩称,经公安机关查明,曹冲、张亮互相斗殴,双方均有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因曹冲与张亮为亲属关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之规定,此案符合调解,办案民警多次对二人进行调解,双方均不同意此案以调解作为处理结果。 曹冲与张亮发生争吵后,二人互相殴打,因张亮有明显外伤,曹冲伤势较轻,曹冲的行为不适用“情节较轻”的处罚。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张亮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对曹冲作出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法院驳回曹冲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 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即使自行和解,如果没有双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并经公安机关认可的,公安机关仍应继续按治安管理进行审查处罚, 本案中,曹冲主张“已经和张亮达成了书面的和解协议,但公安局拒收该协议,程序违法”的问题,仅有曹冲的陈述,没有其他证据相佐证;不能证明其已经提交申请,并得到了公安局的认可。 根据曹冲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公安局作出对曹冲殴打他人的行为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法院判决驳回曹冲的诉讼请求。 曹冲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复核。 本案中,公安局在曹冲提交的和解书未复核,直接于二十分钟后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违反了程序规定,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三)违反法定程序的”的规定,应当予以撤销并责令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张亮是曹冲的姐夫,二人之间纠纷系因家庭琐事导致,公安机关在办理过程中,应本着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依法尽量予以调解处理,且二人在庭审过程中也表示已经和解。公安局在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对此应予以充分考量。 综上,曹冲的诉讼请求成立,法院判决:一、撤销一审判决;二、撤销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三、责令公安局6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