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一男子将车子停在地下停车场,谁知,每次停车的时候,总是被其他业主抱怨男子停在了消防通道上,业主也是纷纷抱怨,车主也是很无奈的表示,这是我的车位,我爱停多长时间就停多长时间。
据悉,刘先生买房之后,因为要停车,就顺手买了一个靠边的车位,这样想着别人剐蹭自己的可能性就会比较小。
当房子交房之后,刘先生意外的发现,在车位的靠墙一侧,竟然有一个进入车库的门,每次自己停下车之后,楼上业主下楼开车,都要跻身从墙和车之间狭小的缝隙中穿过去,由此业主也是多次联系物业,希望刘先生把车子开走。
此时的刘先生也憋了一肚子气,自己买车位的时候,为什么不告诉自己这里有一个安全通道的门,或者为什么要在这里画一个车位出售呢,自己停在自己车位上,如果要挪走,那么物业就要把自己的车位买回去。
可是,物业并不愿意购买这个车位,随后,刘先生直接开过来一辆旧面包车,紧紧的靠着墙停放,这一次,门直接被堵的严严实实,即便是小孩子也没有办法通行了。
于是,其他业主求助了媒体,希望媒体介入之后,能够帮着协调一下。
有人说,指责刘先生没有异议,这完全是开发商的问题,想要多卖车位,就多划车位。
还有人说,车主买了车位,人家也是花了钱的,现在说是消防通道,如果是消防通道,当时是怎么通过验收的?
其实,刘先生购买的实则是人防车位。
人民防空法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即开发商投资建设了地下停车场,那么,投资收益,就归开发商所有,那么开发商有权将地下车位的使用权转移给业主,刘先生和开发商签订车位使用合同后,就依法获得了这个车位的使用权。
但问题是,车位却靠着消防通道的大门,导致了其他业主进出困难,其实,作为刘先生而言,有义务为其他业主的通行提供方便,这除了是邻里关系要求之外,更是法律的规定。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所以,作为刘先生而言,有义务为其他业主的通行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而不是将车子紧紧的靠在墙边。
当然,刘先生也表示不愿意要这个车位,希望开发商或者物业买回去,那么,这样的诉求能否实现?
本案中,这个车位紧靠消防通道,致使进出业主很不方便,而如果刘先生将车子向另一侧停放,显然也会影响自己的使用,因此,开发商在出售这个车位时,并未尽到告知义务。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据此,刘先生有权撤销合同,经媒体的条件,开发商表示,已经和刘先生就回购车位一事达成了一致,开发商将车位钱如数退还给刘先生。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