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嫖3年?”江苏南京,徐女士意外发现,丈夫经常拿着手机,与人聊天到深夜。便在丈夫入睡以后,偷偷拿出丈夫的手机查看起来,结果却意外发现,丈夫与一陌生女子聊天暧昧,经常性的向该女子转账520、1314元等数额表达爱意,共计16万元。徐女士认为丈夫没有权利赠与,遂一纸诉状将该女子告上法院,要求对方退还所有的赠与款项。 早些年,徐女士和丈夫结婚以后,婚姻生活一直不错,但后来随着日子一天天过去,丈夫没有按耐住内心的冲动,与一陌生女子秘密交往起来。 期间,为了能够抱得美人归,丈夫经常在情人节等特殊的日子向该女子转账,更是瞒着妻子,在外过上了自己的小日子。 然而,世界上没有密不透风的墙,正当二人以为这种关系无人知晓时,徐女士却从丈夫的平日的表现中发现了端倪,并直接要求丈夫作出选择。 丈夫无奈之下,决定痛改前非回归家庭,便将3年期间对该女子的转账起来全部拿了作为证据,帮助妻子一纸诉状将该女子告上法院。
有网友表示,这是妥妥的想白嫖,法院应该不会支持吧!也有网友称,支持法院判决归还,毕竟女子在明知他人已婚的情况下,仍然与其保持不正当关系,本来就存在重大过错。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看,此事应该如何评价呢? 民法典第657条、第658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也就是说,赠与合同一经生效,便不得随意撤回,除非存在侵犯赠与人或者赠与人亲属的合法权益、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特殊情况。 具体到本案中,徐女士丈夫为了与该女子保持不正当关系,将财物赠与该女子且生效,加之不符合赠与的法定撤回条件,故不能随意撤回。 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本案的特殊情况,徐女士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将赠与的财产索要回来。 第一,丈夫并非赠与自己的财物,而是赠与双方之间的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第2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也就是说,夫妻任意一方未经另一方的同意,不得擅自处置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否则视为无权处分。 在这个案件里,由于丈夫的赠与行为未获得妻子的同意,故妻子可以不承认赠与合同的效力,要求该女子反还赠与的财产。 第二,赠与合同归根到底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按照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本案中,由于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女子保持不正当关系,而赠与的钱财系为了维持这种不正当关系,所以双方之间的赠与合同本身就是无效的。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女子自然要归还丈夫所有的赠与。 综上,无论是基于无权处分、还是合同的效力问题,徐女士都可以要求该女子反还赠与的财产。所以最终,人民法院判决女子归还16万元。
最后,一起非常有警示意义的案例。那么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