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宁,一女子找到一家首饰回收店,打算把自己50多克的金手镯抵押给老板,老板初步火烧发现没问题,于是谈好了价格2.3万元,一个月后女子赎回手镯,交易结束后,女子多次联系老板告诫不要卖掉这个手镯,因为自己要赎回,这个时候老板心理泛起了嘀咕,于是决定再仔细检验一下,结果这次的结果让老板很意外。
李先生从事黄金回收业务,事发当天,有一女子联系李先生,表示自己有一个50多克的金手镯要抵押,于是,李先生便来到了对方约定的见面地点,见到了女子和她的金手镯。
李先生拿着随身携带的喷火枪试了试金手镯,发现没有问题后,就谈好了抵押的价格是2.3万元,女子使用这笔钱一个月之后,再支付利息赎回这个手镯。
随后,李先生便回去了,可是就在李先生回去的路上,女子却多次告诫李先生这个手镯不要卖掉,自己一个月后肯定会赎回来,这让李先生心理泛起了嘀咕,都已经说好了,女子为何一遍遍的强调不要卖。
于是,在回到店里之后,李先生便用喷火枪对着这个金手镯连续喷了1分多钟,终于金手镯表面开始起皮,继续烧下去,李先生这才发现,这个所谓的金手镯,仅仅表面是金子,而里面则是白银。
发觉上当后,李先生立马选择了报警,很快,民警通过监控确定了嫌疑人付某,而付某还是老熟人,之前有过多次违法犯罪前科,据付某供述,自己是在网上买来金包银手镯后在拿去抵押换钱。
有人说,自己看走了眼,怎么就成了诈骗了,如果人家客户拿来比较贵重的财物,客户自己不知道价值,让典当行骗了的话又该怎么说?
还有人说,人家只是抵押给你,又不是卖给你,怎么会成了诈骗?
实际上,所谓的诈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他人公私财物的行为,那么本案中,付某从网上购买来的金包银手镯,谎称这个手镯是全部黄金制成的,那么,此时的付某,就已经采取了隐瞒真相的方式,使用了欺骗的方法。
接下来,付某以黄金的价格和李先生进行结算,显然又具有了非法占有为目的,而付某本身也没有想着一个月之后来赎回,只不过谎称一个月之后来赎回,从而延缓案发的时间而已。
因此,付某从李先生处骗取了2.3万元,实际上已经构成了诈骗罪。
根据《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由于2.3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标准,所以,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付某将会面临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并同时处以罚金。
有人说,50克的黄金2.3万,就是一克460元,现在的金价都五百六七了,这一克就赚100元,50克就是5000元,如果不那么贪心,怎么会被骗呢?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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