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男子趁妻子睡着,溜出去和情人约会,一番云雨过后,男子突然胸闷,猝死在情人床上,妻子第二天才得到死讯,和公婆大闹,原来全家人都知道他有相好,就是没人告诉妻子,妻子大怒,把公婆告到法院,要求继承男子80%财产,法院这样判了。
(内容来自:南京六合区人民法院)
吴东接到周丽的来电,他心痒难耐,妻子还在厨房忙碌着,他想找机会离开。
妻子李梅累了一天,收拾完厨房就开始打瞌睡。
吴东赶忙上前献殷勤:“老婆,你去睡吧,我给你捏捏背。”
李梅心想,这是太阳从西边出来,她来到卧室躺下,吴东果然给她按摩起脊背。
一会的功夫,李梅就舒服的沉沉睡去,吴东蹑手蹑脚,溜出了家门。
他三步并作两步,就往周丽家赶,俩人见面后干柴烈火,直奔主题。
一番云雨过后,大汗淋漓,周丽去卫生间冲洗,吴东躺着休息。
俩人睡到半夜,吴东突然惊醒,他捂着胸口坐了起来,一阵胸闷袭来,他感到无法呼吸。
周丽被他惊醒,慌忙给他倒了杯水,吴东慢慢起来,走到客厅,在沙发上坐了下来。
这时周丽看着吴东有些不对,他捂着胸口,从沙发上直往下溜,最后躺到了地上,再没了动静。
周丽被吓的手足无措,她慌里慌张,给吴东的父亲打去了电话。
吴东被送到医院后,抢救无效,吴东就这么死了。
李梅因为睡得太早,凌晨就已经醒了,发现吴东不见人影,她以为丈夫去了他父母家里。
谁知公公打来电话:“李梅,你赶紧来医院,吴东死了!”
李梅愣了,开国际玩笑,昨晚还给自己捶背,怎么可能死了?肯定是又和公婆吵架了,公公才这么咒他。
李梅按照公公给的地点,来到了医院,吴东冷冰冰躺在那里,已经没了生息。
李梅嚎啕大哭,虽说夫妻感情也不是很好,但也毕竟做了那么多年夫妻,没有爱情还有亲情,何况俩人还有一个女儿。
李梅事后才知,丈夫是死在了周丽的家里,还是和她睡到半夜,才突发胸闷,来不及抢救,就撒手而去。
公婆一家早就知道吴东和周丽的事情,只是他家一窝都瞒着自己。
李梅气的和公婆大闹,嫌他们放纵自己儿子,所以才导致今天的悲剧。
从此后她和公婆的关系冷到了极点,一副老死不相往来的架势。
时间一晃,几个月过去,生活慢慢恢复了正常,李梅渐渐习惯了没有吴东的日子。
李梅不想女儿和自己一样,一辈子窝在这个小乡镇子里。
她想在城里买一套房子,将来留给女儿。可是手里的钱还差的太远,她决定把家里二层小楼给卖了。
这栋自己建的小楼,房产证上只有吴东一个人的名字,吴东去世,他那一半变成了遗产,妻子女儿,吴东父母,都是第一继承人。
要卖房子就得公婆同意签字才可以。
万万没想到的是,公公这时跳了出来,说吴东的房子应该归他所有,李梅没有继承的权利。
这栋小楼明明是吴东和李梅盖起来的,公公如今却要霸占,李梅把公婆和女儿一起告上了法院,要求继承80%的房产。
那么,这件事在法律上又是怎么认定的呢?
1、公公说,李梅和儿子没有领结婚证,不是合法夫妻,不能继承儿子的房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 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
既然李梅和吴东没有领结婚证,不是合法夫妻,李梅就没权利继承吴东的遗产。
公公还拿出一张1995年村镇房屋所有权证书,说这栋小楼是儿子瞒着他偷偷翻修的小楼,所有权是他。
综上所述,他认为李梅没资格继承小楼。
2、李梅拿出当年购买别人宅基地的发票,还有产权证,这栋小楼带院子一共是300平方。
产权证在房产管理部门留有底子,有据可查,合法合规,有法律效力。
公公拿的那份证书只是一张宅基地证明,上面的面积也只有35平,显然和这栋小楼的信息不一致。
李梅和吴东是在1989年办的婚宴,并且生有一个女儿,按照法律规定,算是事实婚姻。
《婚姻家庭编解释》第5条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所以,公公提出的几点说法根本就不成立。
3、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梅手里持有的产权证合法有效。
李梅和吴东虽然没有领结婚证,但是他们的婚姻已构成事实婚姻,俩人还有一个女儿,婚姻合法有效。
因此,这幢自建楼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梅本来就享有50%,继承吴东15%遗产,女儿继承15%,公婆各继承儿子遗产10%。
最终法院判决,这幢小楼有80%属于李梅和自己的女儿。
在这个案例中,李梅提供的证据具有更强的法律效力。
相比之下,公公提供的宅基地证明,与案件的关键事实不符,因此法院没有采纳。
从道德和伦理的角度来看,吴东的行为,不仅背叛了婚姻和家庭的忠诚义务,也给自己和家人带来了无法挽回的损失和心灵创伤。
公婆对儿子的出轨知情不报,还和儿媳孙女争夺房产,这种行为更是加剧了家庭矛盾。
我们应该以此为鉴,珍惜婚姻,爱惜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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