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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无天!”江苏连云港,一男子在海鲜市场买爬爬虾后,结果却发现65元一斤爬爬虾

“无法无天!”江苏连云港,一男子在海鲜市场买爬爬虾后,结果却发现65元一斤爬爬虾,居然少了半斤、被坑了30多元。男子找老板讨要说法时,用袋子装着的爬爬虾被老板抢走扔掉。找市场管理方讨要说法时,手机都被抢了,还扬言删视频,才给处理此事。男子手机被抢走后,被吓得跑着逃离市场。

(来源:椒点视频)

现场视频显示,一男子发现购买的爬爬虾少了半斤并找老板讨要说法时,老板先是坚称自己不知道,后又抢回那袋爬爬虾并直接扔掉,意图毁灭证据。

听到男子要去找市场管理方举报后,老板又将动过手脚的秤抱走,也意图毁灭证据。

男子想上前去阻止,但市场其他人都向着老板说话,男子只能去求助市场管理者。

可万万没想到的是,市场管理者得知男子的投诉,第一时间就要求男子将手机拍到的视频证据删除。

男子不同意,但市场管理者又说,你删了我会给你处理。男子拒绝后,其他人一拥而上,去抢手机。

现场视频显示,一群人在抢一个人的手机,男子根本招架不住,只能在手机被抢走后,迅速逃离市场。

事后当地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回应称,涉嫌欺诈消费者的商家已经被市场清退处理、涉嫌参与抢手机的市场管理人员已经被辞退!事情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1、有网友气愤的表示,难怪他们敢这么猖狂了,原来是有人帮他们撑腰,简直无法无天了这些人!

也有网友认为,这下好了,本来只是欺诈,退一赔三,罚点钱而已。现在是抢劫罪,而且是一伙人!

2、那么从法律上讲,如何评价此事呢?真的构成抢劫罪么?

首先,虽然老板不承认,但事前男子已经固定证据了,因此,老板缺斤少两、故意欺诈消费者的行为,肯定是要付出代价的,这一点没有商量的余地。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故意欺诈消费者的,退一赔三,且三倍赔偿金,应当以500元起付。

也就是说,虽然男子只支付了65元货款,三倍赔偿金额才195元。但老板也应当“保底”赔付500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6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欺诈消费者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10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换句话说,故意欺诈消费者的不法商家除了应当要退一赔三外,还会被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其次,构成抢劫罪的前提条件是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即行为人主观上有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

刑法第263条明确规定,构成抢劫罪,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具体到本案中,视频中这些人只是为了抢到手机后删除手机中的视频,其主观目的是为了销毁证据,并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因此,不构成抢劫罪。

但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第3款明确规定,任意占有公私财物的,处5-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也就是说,由于包括市场管理者在内的所有人,都无权要求占有男子的手机,因此,视频中的这些人都构成任意占有公私财物的违法行为。即寻衅滋事。

注意!如果公安机关认为这些人的行为是属于情节恶劣程度的,就会刑事立案调查,并根据刑法第293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后,即便只是以违法定性,视频中那么多人参与其中,要处罚的肯定不止是一个人。如果是市场管理者指使或者参与其中的,也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罚。

3、还有网友认为:如果海鲜市场的管理者都参与抢手机了,那就太可怕了!消费者还能信谁?如果仅仅是清退商家和辞退抢手机的市场管理者,那就是等于是在纵容、违法成本太低了。对此,您怎么看?

评论列表

用户16xxx80
用户16xxx80 3
2024-05-17 20:30
沆瀣一气
草芥
草芥 2
2024-05-17 20:43
记得唐山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