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败诉!湖北一男子,家中突然着火,母亲和妻儿都被困在屋里。男子想都没想,直接扑进火里救人,最终被烧至二级伤残。幸运的是,公司给其购买了意外险和健康险。可没想到,保险公司却拒不赔付,称男子的行为属于“自杀行为”,不在保险理赔范围内。男子一怒之下,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此案先后经历了两审!
(案例来源:九派新闻)
2023年春节期间,小杨和发小约好,上他家吃饭闲聊。
辛苦了一年,大家心里肯定有很多心酸想给身边人说道说道。说给自己的家人听,只会给他们心里添负担,于是乎,兄弟就成了一个很好的情绪出口。
然后,万万想不到,小杨才刚和发小坐到饭桌上,还没来得及提一杯呢,家里就传来了不幸的消息。
他接到邻居的电话说,家里的小木屋着火了,火势越来越大,孩子在里面吓得哇哇哭。
小杨一听,赶紧往家跑,发小紧随其后赶紧帮忙打119。
赶到家门口后,小杨听到儿子,妻子,母亲的哭喊声,想都没想,就要往里扑,救人。
发小劝到:你这样进去就是找死,我打消防电话了,他们马上到。
火场里可是他生命里最至亲的三个人呀,他怎么可能保持理智,等消防来。
小杨不顾周围人劝诫,奋不顾身的冲进去,将母亲、孩子和妻子逐一救出。
当他从火场里出来时,整个人都已经被烧的不成人样,在村民们的帮助下,小杨被第一时间送往医院救治。
看着小杨躺在病床上,被烧的体无完肤,妻子双腿瘫软的跪倒在了病房门外,崩溃大哭。
看到妻子这样,发小赶紧提醒妻子:现在当务之急不是悲伤,而是想办法赶紧筹集医药费,小杨这治疗下来,得花不少钱呢。
得亏发小提醒,妻子立马想到了小杨单位给上的保险,一份意外险,一份健康险。
小杨此次遭遇,两份险种都用得上。
可没想到,妻子找到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却拒绝赔付。
他们给出的解释是,小杨明知道是火海,还往里跳,他这种行为属于自制伤害或自杀。
小杨和家人均不服保险公司给出的解释,将保险公司告到了法院!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我们该如何认定此事?
1、如果小杨看到自己家人在火海里求救,而不去救,这是有违人伦道德的,亦是违背公序良俗的。
所以,保险公司说小杨的行为,属于自杀,这样的解读,有失偏颇。
《民法典》第8条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保险公司的抗辩,和民事活动遵循的公序良俗相违背。
2、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条款内容作出明确示意,且未提交证据证明,小杨在事故中受伤,系自杀,或者自杀导致受伤。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
当事人自己提出来的主张,就有责任自己提供证据证明。
故,一审法院判决,支持小杨诉请,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小杨58万。
3、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保险法》第27条第2款规定: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小杨的情况不属于故意制造事故,所以保险公司没有理由不给赔付。
最终,二审判决认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所以驳回了保险公司的诉请,维持一审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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