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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一女子凌晨刚准备关店门,有一陌生男子以买饮料为由进入店内。可没想到,男子却

山东,一女子凌晨刚准备关店门,有一陌生男子以买饮料为由进入店内。可没想到,男子却突然关灯,对女子又搂又摸,女子吓得大叫,男子随即逃跑。女子报警,该男子被警方带走后,女子做出了这样一个决定!

(案例来源:百姓关注)

贺薇薇现在想起昨天晚上的事儿,整个身体都是颤颤巍巍的。

虽然事情已经过去几十个小时了,可她一想到黑衣男子被警察用手铐带上警车时,看她的眼神,她就瞬间毛骨悚然。

就在前一天晚上,贺薇薇准备闭店的时候,其实当时店门已经关上了。

就在这时,突然来了一位黑衣男子,说想买瓶饮料解渴。

贺薇薇也没多想,就给开门了。

她觉得,开门做生意的,要与人为善,既然别人有需求,那就给别人提供方便,她根本没有考虑到安全的事儿。

可结果,让她想不到的是,黑衣男子刚进店里,反手就在门口将灯关了。

紧接着,就搂抱贺薇薇,双手乱摸她的身体,在她的大腿上来回抚摸了好几下。

吓得贺薇薇在黑暗之中一边尖叫,一边闪躲。

随后,男子立马逃跑。事后,贺薇薇立马报警。

最后,贺薇薇看着黑衣男子被拷上手铐带走,拘留10日。

之后,她从警察那里了解到,该男子有前科,而且该男子居住的地方离贺薇薇的店,骑车就5分钟。

所以,贺薇薇现在担心,10天很短,他害怕黑衣男子出来后报复她。

从一个小细节可以看得出,这个男子一进门就反手关掉了门口的灯。这说明他事先了解过店内布局,知道一进门就是开关。

这样想来,贺薇薇内心的恐惧又增加了不少。

这对于一个在异乡闯荡的女人而言,却是存在潜在性的危险。

于是,贺薇薇这两天想着赶紧把店盘出去,远离这个不安全的地方。

网友:为什么受伤害的人要躲躲藏藏,而坏人反而可以继续肆无忌惮。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我们该如何认定此事?

1、黑衣男子猥亵贺薇薇,构成违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贺薇薇当时完全可以拒绝开门,可由于她内心的善良,想给别人行个方便,可最终将自己陷入危险中。

所以说,出门在门,心里要先想着自己的安慰,再去考虑别人的需求。

2、假设该男子拘留10天后,出来报复贺薇薇,构成违法吗?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其中第1、第4款规定: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该男子是有前科的,也就是说明,这个人是惯犯。

所以,贺薇薇的考虑也是有道理,远离垃圾人,不和他们纠缠也是一个明智之举。

3、这个男子能一次又一次的犯事儿,说明法律对他的惩罚,根本就没到位,没有起到作用。

这个世界没有天然的文明,只有对惩罚的敬畏,没有天然的野蛮,只有对不惩罚的侥幸。人类文明史的每一次推动都不是因为呼唤良知成功的,而是惩罚罪恶到位了!

对于此事,你有什么看法,欢迎评论区留言!